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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存在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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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an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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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的处理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2/14 9:21:00

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目前在实务中遇到比较多的是两种:一种是战略投资者入股,附带一些条件,比如上市不成功就退股;另一种是限制性股权激励,高管以约定价格购入上市公司股票,但这些股权有锁定期,如果在锁定期内达不到行权条件,则上市公司注销这些股票,并把高管的股金退还。
从目前的实务处理来看,一般都作为权益工具来确认。
但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除非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可作为权益工具,否则就应作为金融负债:1. 或有结算条款不会发生;2.只有在发行方发生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带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应作为负债确认,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可以确认为权益工具。

如何看待准则规定与目前实务操作的不一致性?个人分析可能有这么几个原因:
1. 监管机构、执业会计师或者投资者并不看重负债和权益的分类问题;
2. 国内会计师、监管机构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掌握不全面、不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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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bo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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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2/14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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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也想听听陈老师在实务中的体会,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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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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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2/14 13:16:00

回复nikankan的帖子

个人感觉nikankan说的两种原因应当都存在,当然对于负债/权益的划分问题,证监会现在也已引起重视,本月6日的会计监管工作会议上,贾文勤首席会计师在讲话中特别提到了这个问题。个人估计可能此问题会在证监会今年的年报工作公告中作为一个关注问题提出。

就nikankan所说的两个例子而言:
1、PE入股时的对赌条款问题。对赌条款通常都会导致不符合“固定金额换取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这一条件,所以包含对赌条款的PE出资在IFRS下通常是列报为负债的(即使采取了增加资本的法律形式)。但在目前证监会的IPO审核实务中,由于对赌条款容易造股权不清晰和控制权不稳定,并且容易导致管理层因业绩压力而产生舞弊行为,所以一般都要求在报送材料之前解除对赌条款。我也确实见到过有些PE入股协议中就规定一旦进入向证监会申报和审核的程序,则对赌条款即停止执行,如果IPO申请被证监会否决则再恢复的例子。
对于上述情况,如果按照会计原则从技术角度分析,其结论应当是:
(1)如果明确约定“一旦进入向证监会申报和审核的程序,则对赌条款即停止执行,如果IPO申请被证监会否决则再恢复”,则虽然在申报和审核期间对赌条款处于停止执行的状态,也不应改变其负债属性。
(2)如果确实对赌条款已被解除且不会再恢复执行的,则对赌解除后可作为权益工具,但对赌解除之前仍应定性为负债。
目前IPO实务中对此没有作为负债披露的例子,我理解可能原因是:(1)发行人和会计师对负债/权益区分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不到位导致错误。(2)即使对赌解除后确认为权益工具是恰当的,也没有考虑到这一判断不应适合于对赌解除之前的期间;(3)担心一旦按照会计原则将其披露为负债,则无异于向证监会透露历史上或者现在存在对赌条款(可能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不一致),从而引发证监会的关注,增加过会障碍和不确定性。

2、限制性股票等股份支付,不属于IAS 39的规范范围。如果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界定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则确认权益工具并无太大问题。目前国内股份支付的条件基本上都是非市场条件,还没有运用市场条件的实例,而如果不满足非市场条件则最终授予的权益工具数量为零,高管最终支付的对价也为零,相当于未发生该交易。而且股份支付准则已经要求定期对授予权益工具数量的会计估计进行复核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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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an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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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2/14 14:05:00

回复c2yh8的帖子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问题。
比如上市公司安排了这么一项交易,先按照特定价格向激励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然后约定为期三年的解锁期,如果在解锁期内满足行权条件,该等股票解锁,如果不满足,由上市公司原价回购股票。
我的理解,在发行股票时,该项交易的处理应不受IFRS2规范,而受IAS32的规范,上市公司在收到股金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股本、资本公积,然后借记权益(资本公积),贷记负债。之后在等待期内的处理,方受到IFRS2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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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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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2/14 19:35:00

本帖最后由 c2yh8 于 2011-12-14 19:38 编辑

回复nikankan的帖子

IFRS 2在此方面运用的概念框架体系与IAS 32存在不一致,这一点IASB自己也承认。
附件是某四大的一份关于如何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资料,其中第3.1.2部分提到了这个问题。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33 Financial instruments:Financial liabilities and equity.pdf (358.04 KB, 下载次数: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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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tm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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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2/14 21:33:00

回复c2yh8的帖子

请教陈版,那么按照专业的列示方式,
对赌协议在解除前仍应定性为负债,是不是应该在报表列示是其他流动负债或者其他非流动负债?如果企业是上市公司,是不是应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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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tm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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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2/15 10:33:00

回复c2yh8的帖子

这个我明白,但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允价格怎么确定,如果划成交易性金融负债?
不能年年评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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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bin98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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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c2yh8的帖子

请教陈老师:FAS150:Example: Reclassification of Stock That Becomes
Mandatorily Redeemable
A7. If a financial instrument will be redeemed only
upon the occurrence of a conditional event, redemp-tion of that instrument is conditional and, therefore,
the instrument does not meet the definition of man-datorily redeemable financial instrument in this
Statement. However, that financial instrument would be assessed at each reporting period to determine
whether circumstances have changed such that the  instrument now meets the definition of mandatorily
redeemable (that is, the event is no longer condi-tional). If the event has occurred, the condition is re-solved, or the event has become certain to occur,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 is reclassified as a liability.

A8. For example, an entity may issue equity shares on January 2, 2004, that must be redeemed (not at the option of the holder) six months after a change in control. When issued, the shares are conditionally re-deemable and, therefore, do not meet the definition of  mandatorily redeemable. On December 30, 2008, there is a change in control, requiring the shares to be
redeemed on June 30, 2009. On December 31, 2008,  the issuer would treat the shares as mandatorily re-deemable and reclassify the shares as liabilities,  measured initially at fair value. Additionally, the  issuer would reduce equity by the amount of that initial  measure, recognizing no gain or loss。

对于这种附着条件的赎回股份,是不是等待与条件相关的事件确定下来处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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