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常情况下,若公司将委托贷款(借出或借入)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价的金融资产或负债,那么在报表附注中是否还需要披露其公允价值?
(2)
若该委托贷款时关联方之间的贷款(母公司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如利息率低于市场上给与相同资信水平的公司的利率,那么借入方是否应做一下分录?
a.
借入日做一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借款
800(公允价值)
贷:资本公积
200(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异)
b.
按照实际利率计提利息的同时做一下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100
贷:长期借款
100
这样的分录是仅在子公司接受母公司低息贷款的时候需要做还是子公司之间存在低息借款的时候也需要做呢?
(3)
同问题(2)中情况,借出方应该怎么做分录呢?
谢谢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