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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陈老师:以摊余成本计价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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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小跑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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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老师:以摊余成本计价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2/3 17:29:00

(1)    通常情况下,若公司将委托贷款(借出或借入)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价的金融资产或负债,那么在报表附注中是否还需要披露其公允价值?

(2)
若该委托贷款时关联方之间的贷款(母公司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如利息率低于市场上给与相同资信水平的公司的利率,那么借入方是否应做一下分录?

a.
借入日做一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借款

800(
公允价值)

贷:资本公积

200(
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异)

b.
按照实际利率计提利息的同时做一下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100

贷:长期借款

100

这样的分录是仅在子公司接受母公司低息贷款的时候需要做还是子公司之间存在低息借款的时候也需要做呢?

(3)
同问题(2)中情况,借出方应该怎么做分录呢?

谢谢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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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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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2/3 21:59:00

回复一路小跑跑的帖子

1、理论上应披露公允价值,但实务中一般在附注中声明“本公司持有的各项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和期末公允价值不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对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之间确实存在重大差异的金融资产才单独披露其公允价值(这种情况很少见),即可达到目的。
2、对于你的第2个问题,请查阅《计学撮要》第331~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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