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法规
∣
解读
∣
答疑
∣
课程
∣
资料
∣
专栏
∣
文案
∣
百科
∣
财务
∣
会计
∣
税务
∣
内控
∣
审计
∣
金融
∣
评估
∣
市监
∣
法律
∣
行业
∣
地方
∣
涉外
∣
专网
∣
考练
∣
文库
∣
商城
∣
专搜
∣
手机
∣
注册
∣
登录
新的主题
投票帖
交易帖
小字报
下一主题 >>
<< 上一主题
共有
600
人关注过本帖
树形
打印
主题: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利息
zico9999
小
大
1楼
|
信息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
4122
积分:95
威望:0
精华:0
注册:
2010/11/25 8:00:00
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利息
Post By:2011/8/2 8:33:00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请问,实务中银行机构对于此类逾期应收利息是否可以冲减收入?如果为了满足税务调减的需要,是否与会计准则不符合?
支持
(
0
)
中立
(
0
)
反对
(
0
)
c2yh8
小
大
2楼
|
信息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
84279
积分:-25
威望:0
精华:0
注册:
2002/6/25 8:00:00
Post By:2011/8/2 19:03:00
原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下是这样规定的。但新准则下并无这样的规定。印象中现在新准则下的做法应当是照常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但对于预计很可能不会收回的应收利息计提坏帐准备。
请有这方面实务经验的网友指正,谢谢。
支持
(
0
)
中立
(
0
)
反对
(
0
)
下一主题 >>
<< 上一主题
RSS2.0
Xhtml无图版
Xslt无图版
Copyright © Since 1995
中华第一财税网
(又名
“智董网”
)——专业的财税(
税务
)网站。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Powered By 智董集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页面执行时间 00.01758 秒, 2 次数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