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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以保险为目的的房地产价值评估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p3c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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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以保险为目的的房地产价值评估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 18:20:00

最近遇到一个案例,对某公司名下的一家老式花园洋房(历史保护建筑)保险价值评估,保险公司对这个公司提出:只对房屋的重置价值进行保险,不包含作为历史保护建筑的附加价值。

请各位指教这类文物建筑的保险价值应该怎样认定。若单以保险公司提出的满足建筑功能的重置成本为标的,我感觉肯定是不行的。由于公司在当时购房时就和文物局有文物保护协议,约定了有保护责任,我的初步看法是,以最坏情况这家公司客观损失为评估思路,即

保险价值=重置成本+违约责任赔款+当时购房的交易税费

未知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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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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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 22:05:00

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更要看重的是对保险知识的了解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从保险法上看,保险价值应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其价值内含。如果保险公司做为委托方已经明确了保险价值的内含,那么就等于明确了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此时评估师所做的就应该是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值类型来进行评估工作,并在最终的评估报告中明确我们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和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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