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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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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业务处理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27 9:13:00

各位专家,请教一个问题:
     A公司持有上市公司20%股权但是属于第一大股东是控制方,编制合并报表。本年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了一部分股权后已比第二大股东持有比例略低,如果这时仅有的一名董事辞职,在该公司也不能产生重大影响,请问这时账务处理。
    我的意见是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期按市场价格与成本价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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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27 10:57:00

很奇怪A公司仅出售少部分股权,在出售前后对该上市公司的影响就从并表控制转为连重大影响都不存在了。(我理解出售后,原第二大股东被动成为第一大,A变为第二大股东了吧?)

赞同您应将长投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观点,但个人认为该部分差额应调整留存收益,而不是确认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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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27 13:19:00

从你说的情况看,个人比较怀疑原先作为第一大股东期间是否真正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因为从你说的情况看,原先的持股就与第二大股东相差不多,并且仅派驻一名董事,这种情况下能否仅根据20%的股权比例,以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可能疑问较大。
如果股权出售和原派驻的董事退出上市公司董事会之后,已不再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剩余股权按金融资产核算。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原先作为第一大股东期间对上市公司具有事实控制权的,则应按解释4号第四条规定处理,在合并报表层面,处置日该上市公司的股价将构成处置日后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的成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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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6/1 17:22:00

从成本法核算改为金融资产是会计业务如何处理,差额列入资本公积还是投资收益,当期交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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