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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陈版:这种情况下的金融资产应该如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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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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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版:这种情况下的金融资产应该如何核算?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27 8:59:00

A是一家国企,持有B企业49%的股权,具有重大影响,A对B采用权益法核算;A直接持有境外一家上市公司甲企业10%的股权,B直接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甲企业60%的股权,具有控制权。
请问陈版:A对甲企业持有的10%股权应分类为哪一种金融资产(A不对甲企业派遣董事等管理人员,不具有重大影响)?是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是应该采用什么方法核算?还是由于能够取得公允价值而适用《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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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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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27 9:07:00

应是A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

成本核算长期投资,如果管理当局的意图为准备近期处置,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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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xiao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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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27 9:30:00

回复

长期股权投资使用范围中规定,除了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还有一种情况也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那就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类投资。
个人觉得应该分析一下你所持有的10%,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如果不属于,应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则,在根据管理层持有意图,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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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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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27 10:08:00

回复 沙发 yahmm 的帖子

谢谢你的回复。是适用《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还是适用《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并未以管理当局持有意图来划分,当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只有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类投资才能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当活跃市场中有报价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应该适用22号准则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
你可能没有看明白我的意思。我的问题是:在没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如果按能否取得公允价值来看,该10%的股权应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是否需要综合考虑参股公司B对甲公司控制的情况来分类到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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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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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27 10:11:00

回复 藤椅 puxiaoda 的帖子

谢谢你的回帖。该种情况下是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类投资,如果从这方面考虑,应该按照22号准则,根据管理当局意图划分。但是,我的疑问在:A的参股公司B对甲公司具有控制权,是否对A直接持有甲公司10%的股权的分类和核算方法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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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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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27 13:31:00

回复 报纸 azhi 的帖子

由于A对B仅仅具有重大影响而不是控制,而重大影响不像控制那样可以向下传递,因此A直接持有的甲公司10%股权的分类和核算方法应当不受B企业持有的甲公司60%股权的影响。

如果A直接持有的甲公司10%股权不能对甲公司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A应当根据这部分股权在活跃市场上有无报价,公允价值能否持续、可靠取得来确定是作为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公司是H股上市公司,而A公司持有的是其内资股,则由于H股公司目前仍处于股权分置状态,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不能在香港资本市场上流通,故这部分内资股应当是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只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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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27 14:21:00

回复 地板 c2yh8 的帖子

我要的就是“重大影响不像控制那样可以向下传递,A直接持有的甲公司10%股权的分类和核算方法应当不受B企业持有的甲公司60%股权的影响”这个答复,陈版的答复就让我心里有底了,谢谢陈版!甲公司是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公允价值可以持续可靠取得,看来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10%股权只能按照22号准则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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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27 14:27:00

回复 地板 c2yh8 的帖子

陈版,再确认一下,“重大影响不像控制那样可以向下传递”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A对B能产生重大影响,B对甲控制,不能得出A对甲有重大影响的结论。但如果甲剩余的股权全部由B持有呢?也就是说,甲公司股东只有A和B,A还是不能通过B对甲产生重大影响吗?

[ 本帖最后由 azhi 于 2011-5-27 14: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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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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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27 18:46:00

回复 8楼 azhi 的帖子

非常抱歉!重新考虑了一下这个问题。本案例中B持有甲公司60%的股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形,B是可以控制甲公司的,而A对B具有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应当可以认为:在判断控制或重大影响存在与否时,B和甲公司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因为B可以控制甲公司),所以A对B的重大影响可以通过B对甲的控制传导到甲公司,即A对甲公司是具有间接重大影响的。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是A的联营企业,A所持甲公司的10%股权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且,A对B的49%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以B的包含甲公司在内的合并报表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基础。

如果本案例中B对甲也只是具有重大影响而不是控制,则不能认为A对B的重大影响可以通过B对甲的重大影响传导到甲。此时由于A只是持有甲公司的10%股权,所以就应当作为金融资产核算了。

请以我的本次答复为准。再次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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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楼 c2yh8 的帖子

明白了,非常感谢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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