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445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陈老师,请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对联营公司投资的问题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oakpark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68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0/1/4 8:00:00
陈老师,请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对联营公司投资的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3/18 17:36:00

准则:

CAS 22 第38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CAS 2 第15条: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案例:

A公司n多年来一直持有B上市公司17%的股权,A公司将其作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核算。 2010年12月,B公司向前三大股东定向增发,定向增发完成后,A公司持股比例上升至20%,并在11人董事会中从1席增加至2席,并新获得了战略委员会席位(原来就有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席位)。现决定改使用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问题:

现根据CAS2的第15条,原“可供出售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被视为“终止确认”,并将若干年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余额一次性转入损益表?

并请说明相关准则或法规出处,谢谢!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2yh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4279 积分:-2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6/2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3/18 18:22:00

你所说的情况,首先请确定原先确实不具有重大影响,因而以往作为金融资产是合适的;现在确实具有了重大影响的权力。对此还是要注意收集一些证据的,例如原先是否只有非执行董事席位而现在增持股权之后有了执行董事席位等。
在确保该核算方法转换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会计处理应注意:这种情况不适用CAS 22中的“终止确认”(不属于分步购买实现企业合并等“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情形),原先持有的17%股权的帐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不应转入损益处理。不能将若干年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余额一次性转入损益表,而是应当把多年累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余额原路冲回,把原持有的17%长期股权投资恢复到最初取得成本,然后以该17%投资的最初取得日开始对其进行权益法核算。
附件是某大在IFRS下对于step acquisition of associate的一个Q&A,供参考。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Accounting for existing ownership interests on the step-acquisition of an associate.pdf

45.62 KB, 下载次数: 48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eilinyu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832 积分:9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10/13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3/20 16:21:00

回复 沙发 c2yh8 的帖子

个人意见:
因原持有10%股份以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因增加投资至25%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属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差错”调整,不适用于追索调整原则,而应当对原持有的10%股份按“终止确认”来计量,理由是:
1、会计处理是核算经济事项,而不仅仅是“谨慎确认利润原则”;
2、与企业合并原则一致:当且仅当获取“控制”时才能适用于IFRS3,同理,当且仅当企业能够取得对投资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才能也必须采取权益法;
3、对企业获取“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前取的权益,按权益处置进行会计处理,即“终止确认”。
本人的意思是,不能迷信某大,从会计原理上和当前会计准则及解释方面进行分析,请陈版点评。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2yh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4279 积分:-2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6/2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3/21

回复 藤椅 ceilinyu 的帖子

IFRS下并未明确规定“从不具有重大影响到具有重大影响”是与“从不控制到控制”的重大经济事项,因此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可以比照分步购买实现企业合并的处理方式处理,不能简单地将原先持有的权益按终止确认处理。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eilinyu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832 积分:9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10/13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3/21 8:21:00

回复 板凳 c2yh8 的帖子

正是因为没有明确规定,而根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差错”规定,也没有要求需要调整,因此,本人意见是不适用追索调整,而是适用视同处置。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2yh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4279 积分:-2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6/2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3/21 18:11:00

回复 报纸 ceilinyu 的帖子

这种情况下的追溯调整确实违反了一般的会计核算原则,但简单比照分步购买实现企业合并的情形要求对原持有的权益视同处置确认收益,也没有明确的准则依据。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