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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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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起草说明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9/9 3:28:00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标准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5年3月21日发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指导意见”)。为帮助广大的资产评估机构与资产评估师全面理解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评估业务的复杂性,对此类资产评估业务的规范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新课题。由于金融体制的不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世界上其他的国家都没有得到系统的发展,没有现成的研究成果或经验可以借鉴,这更增加了我们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难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近年来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此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起草是在下列背景下进行的:

(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中已进行的大量探索,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打下了实践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也随之得到很大发展。在没有历史经验和国外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广大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执业过程中根据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结合金融不良资产的特点,在理论和实务上进行了大量探索。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评估服务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双方共同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经过这几年的实践,资产管理公司对资产评估专业服务有了更深刻和更准确的认识,从早期“简单委托、被动使用”转向重视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充分作用。资产评估行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合作互动开始形成。

(二)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价值评估理论研究方面的进展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提供了理论基础

近几年来,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推动之下,行内结合国际价值评估业的发展成果,围绕评估准则的制定,就我国价值评估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在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定性、价值类型理论与评估报告改革等方面都已经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2004年,财政部发布的两个基本资产评估准则吸收了这些研究成果,在一些重要领域已经作出了前瞻性的规定,为价值类型、资产评估业务类型的应用做好了准备。

(三)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迫切需要规范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不成熟,当前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既有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理念和评估技术上存在的问题,也有委托方和其他的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问题。有些问题相当严重,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投资者因而都提出了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进行规范的迫切要求。

二、起草过程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伊始,就与资产评估行业就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但当时限于各方实践经验的缺乏,特别是各方对不良资产评估的不同看法,无法就其操作规范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客户,在中评协召开的一次评估准则座谈会上,与资产评估行业进行了正式对话。之后,双方进行了多次深层次的交流。

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始于2004年初,当时,许多关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已在媒体上曝光,为此,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与中评协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这些问题也引起了中评协的充分重视。中评协从而决定,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规范工作作为协会分设后的重点工作。

2004年7月,中评协邀请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评估部的领导和专家,举行了一次专门会议,共同商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的有关问题。会议提出,应当加快进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准则的制订工作。随后,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专家、资产评估机构专家和中评协的专业人员组成准则起草小组。经研究讨论,起草小组就准则制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准则内容的基本框架。这一准则内容的基本框架也取得了财政部金融司、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

鉴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指导意见起草中十分谨慎。起草小组在吸收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资产评估行业业内的意见。自2004年7月形成指导意见的第一个草拟稿以来,先后共完成了三十余个修改稿。指导意见的修改稿还在中评协网站上公开征集了意见。2005年2月,中评协向财政部企业司、金融司汇报起草工作,并于3月下旬形成了准则的发文稿。

三、起草指导思想

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遵循的是以下指导思想:

(一)审慎性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制定规划,业务性准则共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四个层次。其中,指导意见是针对性强但属于探索性质的准则文件。由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理论和实务上还不是很成熟,有许多问题需要在今后经过实践再进行探讨和完善。因此,起草小组决定将此准则项目定位在指导意见这一层次,待理论和实践成熟后做进一步修改。并且,定位在指导意见层次的准则项目具备较强可操作性,可注重提供评估中的具体操作意见,以解决评估实务中的问题。

(二)针对性

鉴于当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主要规范的是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即以资产管理公司(也可扩展至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要委托方和使用者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但为了本准则的及时出台,指导意见并未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打包出售”等业务纳入其规范范围。

(三)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与资产评估行业共同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其在实践中一些具体做法证明也是有效的。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充分尊重以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实践,吸收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评估服务委托者和使用者、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服务提供者在过去几年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使这些经验在指导意见中得到体现。同时,起草小组对这些经验的理论依据和系统性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进一步的理论探索和理论提升,引进了国外价值评估的理论成果,如评估业务分类、价值类型定义、价值分析结论的区间值等。

(四)适当超前,兼顾实践

适当超前,兼顾实践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在此次指导意见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起草小组认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评估,存在着新问题,需要引进新的价值评估理论和价值评估概念。为此,起草小组结合国内外评估理论和实践经验,实现了评估业务分类、价值类型定义、价值分析结论的区间值等方面的突破。并且,这些突破将有利于其他准则项目今后的制订工作。另一方面,起草小组十分重视实践的经验和实践的需要,尽可能地避免指导意见对资产评估实际操作的过大冲击。

(五)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服务,为评估报告使用者服务

资产评估准则不仅应当为评估报告编制者——注册资产评估师服务,也应当为评估报告使用者服务。《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 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都已经明确指出,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进而要求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近年来评估报告使用者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报告的误用、错用甚至是恶意使用现象都有存在。资产评估结论的作用的发挥,需要资产评估各相关当事方对资产评估结论有正确的认识。因此,要提高资产评估服务的有效性,不仅需要规范资产评估师的行为,还需要使评估报告使用者理解资产评估准则,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结果,即也应当为评估报告使用者服务。指导意见根据两个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精神,以大量篇幅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并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尽到提醒义务,包括提醒不同评估业务的区别、专业意见的时点性、专业意见的意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为评估报告使用者服务的思想,有利于促进报告使用者理性地使用报告。同时也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和评估工作中减少不合理的压力,也有利于监管部门从理性和专业的角度理解评估行为。

四、指导意见的重要突破点

(一)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定义

虽然指导意见主要规范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但银行持有的不良资产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指导意见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定义是,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二)对评估对象的界定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评估对象的确定很难把握。金融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些是信用债权,有些是有对应资产的担保债权,有些是从其他持有者手中接管或收购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或其他资产。复杂的表现形式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确定评估对象时面临了许多问题。在很多场合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对于评估对象很难达成共识:即评估的到底是债权还是相关债权所对应的资产?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实务操作中,各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做法不尽相同。如有对应资产的债权资产和无对应资产的债权资产评估时是否有区别,评估有对应资产的债权资产时是否需要评估对应的资产等。根据定义,金融不良资产主要指债权资产,但是债权资产对应的资产对于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往往至关重要,在一定场合下,其是委托方更为关心的资产。指导意见起草小组经过反复讨论,在对金融不良资产下定义之后,单设一章,阐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对象的分类。指导意见将其评估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资产,另一类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指导意见提醒资产评估师必须明确评估的对象,关注评估对象具体形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三)细化价值类型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建设的规划,在资产评估准则推行评估价值类型是准则制订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已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业务中明确价值类型并进行定义。但是在本指导意见发布之前,以往所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中还没有发布过任何价值类型的定义。一些资产评估师在实务操作中觉得不好把握。指导意见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常用的市场价值、清算价值、投资价值和残余价值等价值类型进行定义。这些价值类型有利于澄清目前业内存在的对价值类型理论的模糊认识,能够引导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其评估结论中的价值类型,也有利于报告使用者合理使用评估结论。指导意见对价值类型所进行的定义是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正式提出价值类型概念之后的一次正式尝试。

(四)评估业务类型划分

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有其复杂的原因,因此,在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时,评估程序往往受到限制。例如,对资产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经常受到限制,对金融不良资产的清查、勘察也经常受到限制,获取金融不良资产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也经常受到限制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履行正常评估程序,而此时资产管理公司却可能需要,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服务并出具评估报告。这一情形给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都带来了很大风险。没有履行完整评估程序是不具备条件出具评估报告的。而在国外的价值评估行业对此已有了变通的作法。比如美国很早就提出了“限制评估”的概念(limitedappraisal),即是指评估师无法履行完整的评估程序的一种评估业务。在美国的价值评估准则中,引导评估师出具这样的评估程序受限制的评估报告,并引导报告使用者合理使用这样的报告,以实现对评估执业人员和报告使用者利益的最大保护。

根据美国价值评估界的经验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的需求,指导意见起草小组提出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这两种业务的区别在于执行相关评估程序时是否受到限制。指导意见采用了相当多的篇幅,对价值分析业务作出了规定。指导意见规定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提供价值评估业务,不得轻易采用价值分析业务。指导意见提出,执行价值分析业务时所受到的限制不应当影响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第九条);提示资产评估师关注价值分析业务的复杂性,并考虑其本身的专业胜任能力(第十条);资产评估师判断是否执行价值分析业务时应当重点考虑若干因素(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价值分析结论的局限性(第十二条)等等。

价值分析业务的引入是对我国现有资产评估理论和资产评估实践的重大突破。其将有利于社会各界认识价值评估服务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并为资产评估的业务分类在其他资产评估领域的实施提供了先例。

(五)价值分析意见的区间价值的表达形式

我国以往还没有对资产评估结论的表达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而在价值评估历史较长的其他国家,以区间值形式表示评估结论已经是一种常见的形式。比如在企业价值评估和其他非实物性资产评估结论中,就常见这样的评估结论表达方式。区间形式的价值评估结论在一定的情况下,更具备合理性。如债权不良资产的价值分析业务就较为复杂,很多情况下仅进行的是定性分析,指导意见起草小组认为,此时以区间值形式表示价值分析结论更为科学、合理,更能向委托方传递债权资产的相关信息。指导意见规定,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可以是区间值。这一规定不但有利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发表专业意见,也有利于报告使用者正确认识评估结论的参考特点。这也是指导意见在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又一重大突破,体现了资产评估行业为委托方服务的严谨的科学态度。

(六)债权的价值分析

我国资产评估界对实物资产的评估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已具备长期的实践经验,但对于金融不良资产中最常见的债权资产,却缺乏经验与研究。近几年来,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评估行业也摸索出了一些进行债权资产评估和债权资产分析的方法和思路。指导意见对目前较为成熟的几种债权价值分析方法进行了总结,并在指导意见的附件中进行了阐述。这是在资产评估准则中,首次对债权资产的评估和分析进行的规范。

指导意见的发布将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开展,并为其他评估准则的制定进行了理论方面和制定方式的探索。但我们应当认识到,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世界各国也都是一个新的课题。尽管指导意见吸收了当前各方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的经验,但仍存在着很多不足,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许多新概念也需要在实践中经受考验和得到完善。因此,指导意见的发布只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规范工作的开始,今后还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来源:中国资产评估2005年第5期(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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