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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权益法核算下长期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iamQiuQ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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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下长期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22 10:39:00

A上市公司持有B上市公司股权(已流通) 30%股权,并委派了2名董事,原按权益法核算,A公司对该股权的意图是持续减持(已出公告并授权董事会执行),至12月,尚持有9%股权,留有一名董事,公司认为已无重大影响,因此拟将该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如下:

Dr: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日按市价计算的公允价值)
      Cr: 长期股权投资(转换日按权益法核算后的帐面价值)
      Cr: 资本公积

但是,CAS系列规定并未对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做明确的指示。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IAS28第18条的规定,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这种准则间差异可能是CAS仅仅吸收了国际准则处置子公司丧失控制权视同全部出售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国际准则对于从重大影响变为无重大影响,也视同按照上述原则处理,而CAS尚未对此进行规定,则目前还不能参照国际准则做法,应将与权益法核算后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请教Yiwei及各位大虾的看法,谢谢!

IAS28第18条.jpg (50.7 KB, 下载次数: 14)

IAS28第18条.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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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txd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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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22 16:51:00

恩 有道理

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属于不涉及现金流的“账面财富”增长,不应作为收入在利润表中反映,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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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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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22 17:29:00

解释4号刚出台时,曾经咨询过财政部会计司有关人士,即在丧失对联营企业的重大影响时是否可以比照IAS28(2008修订)的上述规定,把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得到的回答是:鉴于明年将对准则体系进行系统性的修订,因此本年度主要还是以保持现有准则体系的相对稳定为主要考虑,所以并未引入IFRS 3、IAS27、IAS 31和IAS 28的所有重要修订。
鉴于这一情况,个人理解,既然解释4号未引入上述规定,则在CAS下不应对丧失重大影响后的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差额计入损益。鉴于剩余股权将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所以重新计量的差额只能计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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