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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险费和养路费对机动车评估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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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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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和养路费对机动车评估值的影响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2/7 22:53:00

        在用成本法对机动车进行评估时,是不是要考虑机动车的保险费和养路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在购车时必需支付的费用,而且是每年都要交纳的费用。现场的评估实践中有两种主要观点,一是将这些费用全部计入车辆的重置成本中,视为资产。理由是这些费用是在购置新车时必需交纳的费用;一是将这些费用视作纯费用,在评估中不予考虑。理由是这些费用只是纯粹的费用,不能作为资产的购成。因此不予考虑。
        经测算,以上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对车辆重置价值的影响大约在1.5%左右,对评估值的影响则更小。正因为是影响不大,因此才未能引起评估师们的足够关注。我们从理论上分析保险费和养路费对机动车评估值造成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保险费和养路费是不是资产。从资产的定义上看,“所谓资产是指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理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在交易假设的前提下,这保险费和养路费能不能为交易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呐?我们已经明确的是,没有交纳齐这些费用的机动车是不能进行合法交易的。由此看来,交纳这些费用是机动车能够进行合法交易的必要条件,换言之,交纳这些费用是机动车卖主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我们假设在机动车交易时,这些费用的有效期的截止日刚好就是交易日,那么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价格即可认为是其市场公允价格,亦可作为评估值的基准。已交纳在些费用在这个交易价格中的作用仅仅是一个保障因素,这些费用金额大小不会对交易价格产生任何影响,因为卖方即不会因为已交纳了一年或更长时间的费用而增加交易价格,也不会因为只交纳了几个月的费用而减少交易价格。因此可以证明在这种假设的条件下这些费用不会对评估值产生影响。我们再进行下一个假设,假设在机动车交易时,卖方并未按规定交齐这些费用,即出现欠费的现象时,如果买卖双方还要进行这个交易,则必需要补交欠费才能进行交易。由此看来,欠费是作为减值因素对机动车的评估值产生影响。而我们再进行第三种假设,假设在机动车交易时,卖方所交费用的有效期截止日要晚于交易日,即出现多交费现场时,卖方必然会在第一种假设的形成的市场价格上加上这些多交的费用,买方也会因为得到了剩余的受益期而愿意多交费用。由此看来,多交费是作为增值因素对机动车的评估值产生影响。
        其次,在我们明确了这些费用对机动车评估值的影响,那么我们如何对这些费用进行评估呐?将这些费用计入机动车重置成本中加以评估是否合适?很显然是不合适的,从本质上讲,这些费用不应属于车辆的重置成本构成因素。从方法上讲,将这些费用乘以成新率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车辆的新旧程度与其交了多少费用是无关的。如果我们将已交足了1年费用的车辆转卖时,只是因为车辆是五成新的,我们就把1年的费用打了5折作为评估值的一部分,很显然这是不合适的。
        从本质上讲,这些费用应该属于递延资产,其评估值即其剩余价值。综与机动车的评估方法无关。因此如有必要,我们可以将机动车的评估分为两部分,主体为机动车本身的评估,而将这些费用作为其附带的递延资产予以评估。
        综上所述,在用成本法对机动时,我们应该了解委估对象的交费情况,以此判断是否有相应的增减值情况。而对于委估对象的评估中,在其重置成本中不应考虑这些费用。如果这些费用的多交的金额比较大,则应将其作为递延资产进行评估;如果欠交的金额比较大,则应该将估计的金额直接作为负债或车辆评估值的减值项评估。如无法准确估算被交金额,则应在评估报告和明细表中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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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2/8 0:16:00

阐述的很详细,我支持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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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yi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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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2/8 5:57:00

支持这种观点 其实在现场勘查的表格里有这项调查或记录

就会很自然的想到这个问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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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2/8 18:46:00

论据虽好,但没考虑重要性原则\实用性原则\收入与亏本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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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2/8 21:41:00

分析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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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z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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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2/10 1:25:00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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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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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2/14 19:18:00

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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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b_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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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20 20:32:00

如果评估目的是核实资产价值呢?是否考虑保险费和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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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honglu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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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21 5:38:00

分析的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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