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文地址: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例解作者:岭洁
08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00万元,会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万元,没有发生呆账核销和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呆账等其他业务。会计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法全部予以扣除1万元。纳税调整=0.元 08年末会计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1万元,08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1万元。
09年发生核销无法收回的呆账2万元,09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10万元。会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2.3万元,税法允许当年扣除的会计上核销的无法收回的呆账1万元(:财税[009]64号: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共发生2万元,1万元要冲销08年已经税前扣除的余额1万元,不得再在09年扣除,剩余1万元在 09年据实税前扣除) 09年税法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08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110*1%-1 =0.1万元,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1万元(应调减1万元),合计09年关于贷款损失事项税前准予扣除1.1万元(1+0.1)。纳税调增=会计计提-合计准予税前扣除=2.3-1.1=1.2万元。 09年末会计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1。3万元,截至本年年末(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1.1万元(08年末1万元+09年发生0.1万元)。
10年发生核销无法收回的呆账5万元,收回09年度核销的呆账贷款1万元,08年确认的部分贷款减值转回0.5万元,10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20万元,10年会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2万元. 税法允许当年扣除的会计上核销的无法收回的呆账3。9万元(5-1.1)。收回09年度核销的呆账贷款1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1万元。08年确认的部分贷款减值转回0.5万元,减少应纳税所得0.5万元。10年税法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120*1%-1.1=0.1万元。合计10年关于贷款损失事项税前准予扣除=3.9+0.1=4万元。纳税调增=会计计提-合计准予税前扣除+1-0.5=2-4+1-0.5=-1.50万元(纳税调减) 。10年末会计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1.2万元 。截至本年年末(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1.20万元(09年末1.1万元+10年发生0.1万元)。
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和核销贷款损失扣除两项业务不能混同一起处理,各走各的。
这样,可以看出”截至上年末(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就是截至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这样的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