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dgsy 于 2012-5-30 15:41 编辑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定
工伤保险专门用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详细见附件一,共有十三个项目,其中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十项,用人单位应支付一项,但伤残津贴项双方中的一方可能支付。除此文件规定的十三项外的支出都有扣缴个税的可能。
我们这里需要关注的是用人单位可能支付的费用,共有两项: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情况下可能支付的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应不存在超支的情况,但单位支付的部分可能超支,超支的部分将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工保保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因此单位支付的工伤支出可在福利费中限额扣除。
3、一般情况下,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伤亡人员事故与企业责任关系的证据、伤亡人员的身份和伤亡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可在税前扣除,无需提供发票。
4、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伤保险,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组成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
5、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条件之一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对此无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在员工发生工伤赔付时,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用单位支付,但单位基于人道主义援助的支出,是否可以据此免交个人所得税呢?
附件一:工伤保险待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