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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算法:关于金融准备和王占伟兄弟商榷
跟河南郑州(原来是焦作)的王占伟是老朋友了,也是经常一起交流,经常通过电话互通信息有无。此前发布了一篇博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cd61c0102e9sv.html,专门讨论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财税【2012】5号文操作问题。占伟提及几个关于这篇文章的异议问题,跟我做了电话沟通,但彼此并没有达成统一意见,这是好事。很多政策问题争议近十年,也一直在争议中,虽然没有得到解决,但是这却吸引了大家对税法的关注。和占伟讨论如下:
1、关于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融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公式。其实公式本身不需要讨论,公式是强制确定的,我们没有权限去修改,只能去适应。其实,恰恰就出现在我们对公式的不适应。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在这里,决定当年可以扣除多少准备金不会受到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的影响,决定其扣除数的因素只有三个:年末贷款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余额。很显然,最后一个因素容易发生理解上的差异,最后一个因素的实质是上年年末损失准备的计税余额,肯定不是上年年末损失准备的会计余额,更不是本年年末按照公式计提损失准备之前那个时点账面剩余的贷款损失准备的余额。也不是说拿上年的贷款损失准备的年末税收余额扣除今年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贷款损失后的余额。
2、关于财税【2012】5号文第四条,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这里,税收上确认的实际贷款损失也就是实际核销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呆账必须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立法表述上之前并没有加上”上一年年末“这样的定语,因此,不能仅仅理解为截止上一年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余额,也应包括本年按照税收规定公式计算的1%的准备金。换一个角度来说,不能这样理解,本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按照公式计算的准备金+实际确认申报的贷款损失。比如在2011年的举例中,实际确认申报的贷款损失7000万(专项申报),按照公式计算的损失准备金是2300万。不能理解为2011年全年在税收上扣除9300万,因为税法要求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必须先动用准备金,如果扣除9300万就存在重复扣除。
3、如果站在会计角度,假设会计上也按照年末贷款余额的1%的差额提取损失准备,会计上的公式是,本年计提的损失准备=年末贷款余额*1%-提取前损失准备的账户余额。减号后面的”提取前损失准备的账户余额“要受到上一年年末损失准备金余额和当年在会计上核销的呆账的影响。这个原理大家也可以去看看常见的财务会计教材中对坏账准备的讲解。因此说,财税【2012】5号文第一条计算公式的原理和会计上准备金处理方式是有区别的。会计上的公式体现的才是年末损失准备保留余额的等于年末贷款余额乘以比例的理念。财税【2012】5号文实际上是延续的我国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刚开始搞准备金制度改革时按照年初贷款余额计提准备金的理念。这个就不再展开讨论了。
4、会计上实际发生呆账是走内部流程,走完流程确认呆账核销就要进行会计处理,这种会计核销是在中期会计核算在过程中随时都会发生、都会进行的。所得税上确认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体现的是税务审批(原88号文)或者专项申报(现在的25号公告),主要集中在期末完成。会计和税法不仅殊途,而且不同归,这就造成了彼此之间的差异。
愿与大家继续探讨!谢谢占伟兄弟!顺便也和小刀兄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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