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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5号公告扫盲——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的财税处理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胡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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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28 19:50:00

向海大师学习!个人认为这就是税法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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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jorje_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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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059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2/2/9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28 20:07:00

好贴 顶起啊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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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千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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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28 20:07:0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代发薪酬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浦所〔2011〕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专门从事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和提供雇员派遣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并为其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收取的与派遣员工相关的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劳务派遣单位在提供给用工单位的发票上应分别列明工资薪金数额、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数额、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二、关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负担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一)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不再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费用的,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的费用。
  (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外(收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发票),还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用工单位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本通知下发前已填开的发票未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金额的,应作情况说明)、《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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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z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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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28 20:13:00

无论其他法律规定如何,所得税法最终应回归的方向就是让工资在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的单位扣除。所以,讨论的焦点要在实际雇佣关系的判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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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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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28 20:37:00

回复0yrro8的帖子

如果约定由派遣公司承担(支付)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即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此劳务费既不是“工资薪金支出”也不是“职工福利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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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yrr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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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28 20:45:00

回复周运考的帖子

你是不是没区别“工资总额”和“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总额”是个财务、统计概念,是财务上用的;
“工资薪金支出”是个税法概念,是计算所得税时用的;
两者口径和定义都不一样,不能混在一起。

谁支付就算谁的,是指财务上的统计口径,和税法无关。
税法则要按15号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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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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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28 20:55:00

回复0yrro8的帖子

派遣公司收取100万劳务费,发放工资60万,按“谁发工资谁统计”计工资总额60万,难道这100万劳务费统计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福利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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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yrr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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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28 21:01:00

回复周运考的帖子

谁发工资谁统计是个财务规定,不是税法规定,和税法没关系啊
税法要按15号公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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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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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周运考 于 2012-5-29 18:26 编辑

回复0yrro8的帖子

派遣公司收取100万劳务费,发放工资60万,这60万能不能算派遣公司福利费的扣除基数?
100万劳务费又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福利费的扣除基数?60万工资,福利费的扣除基数搞出1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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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r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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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jszgq的帖子

事情没有您想那么简单也许。通常情况下这些保安是同一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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