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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1年度金融行业的减值准备还可以税前扣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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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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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金融行业的减值准备还可以税前扣除么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2/10 22:16:00

 2011年度金融行业的减值准备还可以税前扣除么
财税[2009]64号文到期后,2011年度金融行业的减值准备还可以税前扣除么?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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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2/10 23:25: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这种马后炮类型的东东说不准,不过有两个原则,一为财会口径适用,一为上位法支持事后打打马后炮。99与64在准备的本质上是一样的东东,只不过范围上存在包含的差异关系,以及计量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而99应当是主流。

有关的支持基础:
(二十五)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防止信贷收缩。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对农户小额贷款、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实施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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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2/13 10:57:00

 
多谢版主回复。

99号文件的后续延长我也看了;呵呵,觉得按照原来处理应该问题不大。只是缺乏相关文件支撑。

等待后续文件的出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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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2/14 18:06: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2]5号
发文日期:2012-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这个发文日期居然这么晚才在国税网站上看到...呵呵~ 心里踏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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