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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各位大侠:34号公告“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适用于境外贷款么?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高高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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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侠:34号公告“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适用于境外贷款么?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2/7 11:32:00

本帖最后由 高高123 于 2011-12-7 13:25 编辑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文件明确的是非金融企业间的贷款情况,并没有强调企业的居民/非居民身份,如果境内公司自境外公司取得的贷款,所支付利息的税前扣除是否也适用这个规定呢?
   
     比如:境外A公司以利率a从当地银团取得贷款,然后以(a+2%)的利率借于境内B公司,(a+2%)未超过B公司所在地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B公司可以按(a+2%)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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