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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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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22 9:33:00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有政策依据吗?能享受财税【2010】4号、财税【2009】99号税收优惠吗?希望各位大侠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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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22 20:52:00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表明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法人。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表明是可以改制成银行业的法人。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城区。
——这个文件优惠有免税、收入减计和税率减征,免征等在于收入类型的判断,税率减征在于纳税人身份的判断。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这个文件优惠的关键在于是否纳入这个统计制度,对照下实际情况不难得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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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22 23:05:00

 
谢谢FBFD版主的解释。网络上发表的培训资料对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企业法人,不是金融机构,也就意味着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至少目前我是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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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23 16:37:00

 
其实很简单,只要问下企业是否有银监会发放的金融业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就不是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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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23 21:45:00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不是区分金融机构的标准。

这是主管部门的口径: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但应注意“适用于”,比如广西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自治区金融办在批复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同时,颁发的准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经营许可证。

——再回到起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综上,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并不表示就不是金融机构,其从事信贷业务为金融机构定义的主管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金融业务方式,这是实质。这里特别应注意前贴引注的规定:“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从中是可以得到确认的,不过,很明显,适用减征税率的贷款公司范围是受限的。

 
以下是引用lvshilun88在2011-11-22 23:05:00的发言:
谢谢FBFD版主的解释。网络上发表的培训资料对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企业法人,不是金融机构,也就意味着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至少目前我是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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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23 22:07:00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 :第二条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从以上两个文件的对比可以看出:贷款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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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23 22:35:00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第二十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银行口的贷款口径比民事领域的借款合同范围要广的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实质上的差异并不大,特别是前者属试点范畴。另特别应注意到的两者均无吸收存款的权利,同时注意两者几近相同的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第六条 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综上,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没理由不为金融机构。正如前贴黑体的“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范围并不是由银监会独家统揽的,其监管范围也是受限的。

——言归正传,优惠政策的适用,很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这一理论层面的口径,是符合相应政策口径的,只要其实际符合,应当确认免征、减计等。至于减税率及准备什么的,适用范围均为特指,衡量应无争议。——其实这也可证明免征、减计适用范围应大于税率减征的适用范围,是以劳务特征为衡量标准的,不然,该文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只应该适用全文的角度来拟定。

——最后从公平、贯彻角度讲,实际中如有此争议,如无法确定,至少应及时向上级请示,即便是政策漏洞,也应该及时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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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FBFD版主,我也是向上级请示了,不过还没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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