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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往来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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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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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往来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么?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4 11:45:00

本帖最后由 高高123 于 2011-11-4 13:20 编辑

     财税[1995]79号“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财税字〔200019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

   国税发〔200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营业税条例释义》第一条释义中解释“金融机构往来中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


向大家请教:经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是否属于这个金融机构的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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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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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4 13:08:00

这个有两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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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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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4 13:30:00

   纠结哟,性质类似,但又没有列入文件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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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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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4 13:40:00

回复zerov的帖子

是的呢。
     我国金融机构采用准入管理制度,从银监会发布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来看,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没有保险公司的。

    也不知道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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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4 13:40:00

回复lawyerxu的帖子

哪两个思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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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f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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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4 13:58:00

我觉得保险公司不在金融企业往来之列,税目上金融和保险虽然在一个大税目里边的,但是明显金融和保险之间又是并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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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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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4 14:31:00

回复49f3y的帖子

    一些保险公司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由于质押式回购不涉及债券转移,逆回购方取得的收入应属于“资金占用费”的一种,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税目。
    目前一部分人认为:保险公司参与逆回购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占用,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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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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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6 1:34:00

保险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是,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释义》写漏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业务是不是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看情况,要看参与双方是不是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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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6 13:57:00

回复肥叔叔的帖子

   首先谢谢肥叔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经申请后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所以保险公司在债券市场逆回购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同业拆借。
      那就只有资金占用了,我未能查到“金融机构间资金占用”的相关规定,营业税条例 释义中解释资金占用是指:“各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相互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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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1/6 13:58:00

回复49f3y的帖子

谢谢王老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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