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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企便函[2009]33号境内保险企业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所得税处理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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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便函[2009]33号境内保险企业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所得税处理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24 17:14:00

企便函[2009]33号(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业务,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保费收入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保险企业,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应扣缴预提所得税。

请问上述规定是否在有效执行?哪位在实操过程中做过这样的预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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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清缨浊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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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24 23:22:00

新法下,境处保险企业在中国境内有收入的为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
新法下要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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