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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一批债券,购入当月由于业务部门无法确定持有期限间,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之后业务部门与管理层协商后,又认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认定后还是会有可能在半年内出售再购入,于是财务部门决定与监管部门协商再决定是否确定认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介于在相关会议记录里已认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将该批债券从交易性金融资产调整成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在会计处理上还没有开始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溢折价进行摊销,只按了票面利息进行了相关计提,公允价值从当期损益调整到资本公积。请问这样的会计处理从审计及监管角度有没有问题。请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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