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520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用好告知权  处罚加保险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m8os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5599 积分:9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5/5/28
用好告知权  处罚加保险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8/30 20:56:00

 [原创]用好告知权  处罚加保险
用好告知权 处罚加保险

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由于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缺少一道税务机关内部保险,所以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前,需严格履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有关程序,以避免或减少税务诉讼中的败诉案件发生。《行政处罚法》中主要规定了两项对行政相对人告知权。
告知听证权:在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对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否则,税务行政处罚是无效的。
告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权,此项权利对行政相对人罚款数额无限制,只要罚款就需履行此程序,且必须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进行。税务人员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复核后,决定是不采纳。此程序履行方式上主要有:(1)当事人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陈述申辩。(2)税务人员到当事人办公地点或住所听取陈述申辩。(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当场听取陈述申辩。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税务人员都要用标准、统一的税务文书即《陈述申辩笔录》做好记录,并且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如果当事人放弃此项权利,也需在《陈述申辩笔录》上做出明确记载后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作为书面证据备案、归档。证明税务机关已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了此项法律程序。否则,税务行政处罚也是无效的。
以上两项告知权利的履行,对税务机关正确进行行政处罚能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行政相对方提出的意见、想法,税务机关应仔细分析,综合进行考虑,合理的部分应积极采纳,相对方的意见往往我们的处罚决定能直到有效的补充,也为我们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增加了一道保险。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uh62lf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429 积分:9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5/4/21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8/30 23:45:00

 
好文,值得税务人员一读和学习,在实际工作予以运用。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67b54l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4964 积分:8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12/28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 12:50:00

 
《行政处罚法》中的未了事项

1/建立完善听证期限。
在《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听证期限规定限于听证前的准备阶段:一是为针对当事人的义务。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二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即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没有详细规定整个听证运行过程中期限。如缺少行政机关启动听证的受理期限、多次听证期限以及听证笔录送交期限等。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完善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期限。

2/未建立事后听证

事后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再举行听证。我国《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事前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没有规定事后听证。在实践中,对来不及举行事前听证、情况十分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案件不适用事前听证,否则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如对涉及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盲目地采取事前听证,就会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喘息机会,如转移财物、逃跑等,从而造成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损失,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对此类案件,只能适用事后听证的形式。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