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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请教关于金融企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问题:
1、贷款呆账准备发生额84,471,244.76元(含收回已核销1,034,357元),根据“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是
不是调增83,436,887.76元?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
呆账收回,应作收入处理。因此收回呆账1,034,357元我是否要做纳税调增?
但是,事务所的人说,在计算呆帐准备(本期计提数)计入损益时就未含此部分,也就是说,此部分贷款已收回在做纳税调整时
计算期末贷款1%时也相应减少了此部分,故不存在再调回做纳税调增。
我不是很明白,请教是什么意思?请老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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