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
(十四) 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请教各位专家: 是否单笔抵押(质押)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经追索1年以上,在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后,就可以确认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了? 这里的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包括什么?不用提供“资产清偿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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