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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平与效率:金融税制和国有商业银行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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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金融税制和国有商业银行税负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2/25 10:16:00

 公平与效率:金融税制和国有商业银行税负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金融税制是否科学不仅直接影响到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且也成为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金融税制曾经多次调整,但现行金融税制仍遗留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没有与市场经济接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银行业已开始了与国外同行全方位的竞争,一年来,国内业界已切身感受到竞争的巨大压力。因此,及时改革金融税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要求,提高银行业的整体经营效率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一、金融税收与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特别是1994年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后,金融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形成了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主体,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金融业已成为我国GDP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具有网点多、结构合理、功能完备、服务方式灵活、对外开放程度高等特点,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为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特别是对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金融业已成为保证中央政府收入的税源大户。
  1、九十年代以来,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一直保持稳定增长。
  1991年我国GDP为21617.8亿元,2000年为89403.6亿元,增长4.1倍,年均增长15.2%。而同期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分别为1288.1亿元和5217亿元,增长也为4.1倍,年均增长15%。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稳定地保持在5.95%左右。
  2、金融保险业税收增长平稳,国有商业银行是全部金融税收的主要贡献者。1997-2001年金融保险营业税合计2618.01亿元,其中银行业为2268.58亿元,占86.65%,四大国有银行为1481.29亿元,占56.57%。即使在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各类保险公司迅速发展的状况下,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占有近50%的营业税缴纳份额。据统计,1984-1993年金融体制改革至税制改革前的十年间,四大国有银行共缴纳营业税576.56亿元,税率为5%,年均57.7亿元;1994-1996年税制改革后的三年,共缴纳营业税612.03亿元,年均204.01亿元;1997-2000年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后的四年间,共缴纳营业税1337.08亿元,税率8%,年均334.27亿元,为前13年总合的1.12倍。
  3、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自1994年以来,金融保险业以较高的纳税额为国家财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首先,银行营业税税率自2001年起从8%逐步降低到5%,实际上只是恢复到了1997年的税负水平;其次,在我国的税制改革中,金融业所得税改革严重滞后于其他行业。表现为:1994年税改时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3%,但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保险机构继续按55%的税率计缴所得税,一直延续到1997年1月1日才下调为33%。换言之,金融企业所得税改革比其他企业整整滞后了三年。而这三年恰恰是我国通货膨胀程度较高的三年,是金融企业名义收入高于实际收入的三年。金融企业除了必须负担远高于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外,还必须承担高通货膨胀的额外负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几年金融保险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为我国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现行金融税制对国有银行的影响

  1、金融税制调整的政策效应
  1997年我国对金融税制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一方面将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55%降低到33%,另方面将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金融税收政策的这一重大调整,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从税收政策调整的政策效应来看,对我国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产生减税的政策效应,反而带来了增税的实际效应。
  调整营业税及所得税税率后,由于营业税不受费用开支、盈亏情况的影响,提高其税率将有利于保证中央财政获得稳定、可*的财政收入,但在客观上是加大了金融保险企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对微利或亏损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税负加重可能导致其增亏或由盈变亏。自1997—2000年的四年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因税率调整而实际增加的税负共计394.48亿元,其中,因营业税率由5%提高到8%而多缴纳的营业税达474.45亿元,因所得税率由55%减至33%而少缴纳的所得税仅79.97亿元。
  2、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与运行风险
  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通常是从资产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方面来加以检验的。从与税收相互影响的角度看,盈利水平与税收的关系最为直接,因此,仅就此进行探讨。
  判断一家银行盈利状况的好坏,国际上通常以税前资产利润率(ROA)作为衡量指标,这一比率的上升或下降分别表示一家银行盈利能力的改善或恶化。我国银行业在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盈利额有了很大提高,四大国有商业的税前利润合计从1985年的130亿元,增加到1992年的320亿元,增长了1倍以上。但是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其资产回报率明显下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税前资产利润率基本上呈现逐年递减的发展趋势。

  三、税负水平的行业比较

  1、国内服务性行业税负比较
  与国内其他服务性行业相比,现行银行营业税率仍很高。目前,除娱乐业外,其他大部分营业税税目适用3%或5%的税率。但银行营业税税率即使到2003年也高达5%,并且,银行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建设维护税。
  此外,即使我们换个角度考察银行营业税与其它行业税负的比较,其结果依然是耐人寻味的。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税率最低为0%,最高为17%。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我们将银行营业税倒推出按增值税方式计算的税率,以此比较二者的差异。
  假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缴纳的营业税额度不变,根据增加值,推算出四家银行营业税金占增加值的比重,可以发现,自1997-2001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缴纳营业税金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53.38%,39.17%,39.01%,28.77%,20.70%。这一比重已远高于现行增值税率的最高档次。这意味着银行营业税负不仅在服务业中是最高的,与其它工商企业比较也是最高的。
  2、国内中资、外资银行税负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多环节、多层次规定了大面积的税收优惠。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免征的。
  从流转税看,按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但由于内资与外资银行的收入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内资银行的收入来源主要是贷款利息收入,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其中间业务只占总收入的5%左右。而外资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为外汇转贷款,中间业务一般要占全部收入的50%左右。因此,中资银行的营业税负担要远高于外资银行。
  从所得税看,中外资金融机构分别适用两套所得税制,外资金融机构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税率优惠政策。根据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优惠规定,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5年免税;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一免两减”的所得税优惠。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第二,税基优惠政策。外资银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列支,全部在税前扣除,中资银行只能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部分工资支出;外资银行的公益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中资银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只能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中资银行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折旧残值应不低于原价的10%等等。第三,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从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由于外资银行在适用税率、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等方面享受较多优惠,所以外资银行税负要比中资银行轻得多。据财政部一份调查资料测算,1998-2000年,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水平分别为22.06%、21.85%和22.37%;实际税负水平分别为10.35%、11.59%和13.09%。两者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

  四、结论及建议

  1、金融服务领域已经越来越具有流动性。全球化以及制度革新已使跨国竞争更容易也更剧烈。在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实际承担着不合比例的税收负担,这个沉重负担最终将阻碍我国银行业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增长潜力。
  2、当前的金融税制已使国有商业银行在对于国内、外金融同业的竞争中处于十分劣势的地位,其所承担的税负相对于其对GDP的贡献,以及相对于国际同业,显然已经失去了应有的公平与效率的杠杆作用。
  3、银行业面临着来自于监管者的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等要求,以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与审慎。而这些要求必须是在首先向政府缴纳与企业经营利润无关的高比例流转税之后才能加以完成的。在目前状况下,国有商业银行要自主实现这两项目标几乎是不可能的。
  4、国有商业银行上缴财政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的趋势表明,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对税收的承受能力在不断减弱;另方面也说明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银行业税收对全部税收的影响力已经减弱,从而为降低金融保险营业税提供了较大空间。因此,目前改革金融税制,大幅降低金融保险营业税,减轻税负不仅是迫切需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鉴于此,现提出以下建议:
  1、继续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获利能力,保持竞争力。其中:第一,对于核心金融业务,在2003年后税率持续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直至零税率;对于其它金融业务,税率逐年递减至2-3%。第二,改变银行营业税征收范围。由主要以全额贷款利息收入为计提依据改为以银行存贷款利息收入差额计征营业税。
  2、降低的银行营业税金,可用于补充银行资本金。可制定规章严格规定银行必须将少缴营业税的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充实资本金,从而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3、尽快建立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采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改革现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营造一个公平竞争持续发展的税收环境。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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