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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金融企业呆帐核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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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季00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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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金融企业呆帐核销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10/28 20:44:00

 请教金融企业呆帐核销问题
根据国税函发(2008)264号文规定:
(一)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这里的“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如何理解?现实中哪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主体资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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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10/28 22:52:00

 
例如,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等部门就不具备担保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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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10/28 22:54:00

 
准确的表述应该查一下《担保法》,我上面的话是根据记忆的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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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10/29 16:48:00

 
去诉讼,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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