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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何为非金融机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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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非金融机构[求助]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8 19:42:00

 何为非金融机构[求助]
1、非金融机构是否有具体规定,还是对银行以外所有机构的统称?
2、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并取得或支付相关利息,是否符合相关金融法律?其利息支出是否适用所得税中对于非金融机构利息支出的规定?

水平有限,请高手解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9 1:00: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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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8 20:0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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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8 20:03:00

 
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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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8 20:27:00

 
先谢了,我主要是想知道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是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合法;二是该项支出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国总的相关培训教材是允许在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内支出的,但我并没有找到相关文件。由于水平有限,敬请各位同仁对偶心中疑问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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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8 20:35:00

 
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1日财税字[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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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8 20:56:00

 
个人认为比照银行同期,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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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8 21:51:00

 
自己顶下要下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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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9 0:38:00

 
求救了,朋友们还有别的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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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9 8:21:00

 
够清爽了,不必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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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9 8:35:00

 
可能是我的智商有问题,朋友们给的都是营业税的规定。

我还是想知道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合法性问题.我记得金融法律中规定未经人行等部门批准,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是不允许的(时间融的太久,现在没有再找到相关规定).如果说不合法,根据税前支出合法性的原则,应不应当允许列支.国总也曾单独指出经批准的集资利息支出才允许列支。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实际操作中出现转移利息支出的现象,造成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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