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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外商投资企业给职工提取的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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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外商投资企业给职工提取的医疗保险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14 16:21:00

 [求助]外商投资企业给职工提取的医疗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给职工提取的医疗保险是控制在14%的福利费中列支吗?补充医疗保险在那里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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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14 19:47:00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
国税函[1999]7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会[2002]5号
六、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否按14%计提?
  答:按财政部财会[2001]62 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7号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的后续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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