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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非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是否可作坏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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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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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7 10:34:00

 
是否可以作为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主要是要看当初是否纳入应纳税所得。你所说的应收帐款是因为纳税人一方面作为收入纳入所得,另一方面作为应收账款。所以,发生损失就可以扣除。如果当初都没有纳入应纳税所得,如企业之间的借款本金或其他借款支出,发生损失后,税法规定就不税前扣除。
本例中,企业已经将利息作为收入纳入了所得,同时作为应收款处理(不过作为其他应收款),其性质上还是应收帐款。所以,应该属于审批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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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7 10:45:00

 
7ibz8版主的意思只要当初纳入了所得,应收帐款包括其他应收款。偶也认为这样更合理,但是总局的文件欠考虑。
但就楼主所列的情况看除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以外的应收帐款是不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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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7 10:48:00


原则上是这样,但关联企业的坏账损失不但要受84号调整,更要受国税函[2000]945号调整。另外对全国统一的清产核资发生的损失和增值均作为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金)的调整项目,会计与税收没有差异。
 
以下是引用7ibz8在2005-7-7 10:34:00的发言:
是否可以作为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主要是要看当初是否纳入应纳税所得。你所说的应收帐款是因为纳税人一方面作为收入纳入所得,另一方面作为应收账款。所以,发生损失就可以扣除。如果当初都没有纳入应纳税所得,如企业之间的借款本金或其他借款支出,发生损失后,税法规定就不税前扣除。
本例中,企业已经将利息作为收入纳入了所得,同时作为应收款处理(不过作为其他应收款),其性质上还是应收帐款。所以,应该属于审批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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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65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6/13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7 11:02:00

 

[/quote]原则上是这样,但关联企业的坏账损失不但要受84号调整,更要受国税函[2000]945号调整。另外对全国统一的清产核资发生的损失和增值均作为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金)的调整项目,会计与税收没有差异。
[/quote]
我只知道1996-1997年全国进行了一次大的清产核资,电力系统的厂网分离是否算全国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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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7 11:12:00

 
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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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7 11:28:00

 
据我所知:电力系统厂网分离国资委进行清产核资后出具的会计处理意见是1、若是资产减值则借:所有者权益 贷:各种减值准备 2、若是财产损失则借:所有者权益 贷:固定资产、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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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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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2 22:40:00

 
这个案例的确很有趣,也很复杂,抱歉现在实在没有时间详细讨论,说一下个人的粗见

首先,这里面是一个关联企业业务,而且是关联企业的非法业务,这和独立法人企业之间的业务不同,和独立法人企业之间的非法业务也不同,是要受到税务的严格管理的,双重的严格管理,象上面提到的579号、945号两文,这里涉及到关联企业的利息问题,我再提供多一个文件,国税函[2003]1284号,可以通过几文体会一下总的精神。我的理解是,关联企业债权方要想把逾期的真实发生的往来账款作坏账损失处理,一般应把握两条原则:一是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二是前述事实要经过有权部门的严格确认。其中所说的有权部门的确认,税务上是法院的判决,现在13号令加了一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也可以。当然13号令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可以确认为损失的情形,但一般还是以上述两条原则来主,而且这两条原则是互相联系的。

引出一个是问题,以前是关联企业,之后不是了,损失确认政策怎么执行,怎么衔接,我的想如果要重新确认损失的话,也应该走一遍非关联企业应收账款确认损失所需要的程序和条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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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3

 
肥兄:看看这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5]142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清产核资工作中有关税收政策的函》(国资评价函[2003]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函复如下:

对你委监管企业为执行新会计制度,分清责任,以便科学考核企业经营业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由你委在2005年底前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企业清产核资中应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你委批准后可增加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帐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据以计提折旧等;净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二、为准确估计和掌握此次清产核资对国家税收造成的影响,同时简化审核程序,你委应按已完成清产核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每个企业(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具体的减资额、申请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额、逐项资产盘盈或资产损失明细清单等,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布置各地执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每个企业在此次清产核资中各项资产盘盈或认定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按规定进行核实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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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3 0:17:00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析

(二)关于企业财产和财产损失的审批范围
1、企业财产的范围
根据税法中财产的性质和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企业资产的概念,《办法》第二条界定了财产的概念,将企业的财产界定为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
这与企业会计制度资产的概念有三点不同:一是不允许与应纳税所得无关的非经营用资产损失的扣除;二是没有强调必须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主要差异是资产准备金;三是未包括长期待摊费用。

因A公司贷款本金未发生损失,只是应收利息部分未收回,且未收利息部分也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交了企业所得税,据总局财税损失的解读可知,既然是收入交了税那么未收回的利息也可做为损失扣除呢?何况13号令是对应收账款是否包括利息是否扣除未加以明确(金融企业的应收利息不能收回是可以做为损失的)。
另外:“不允许与应纳税所得无关的非经营用资产损失的扣除”是否可以理解A企业未收利息此业务尽管是非法业务,也是企业的非经营资用资产(金融企业贷出资产才是经营用资产),但未收回利息交了税且与应纳税所得有关,所以尽管非法还是可能做为财产损失在税前可以扣除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3 0:39: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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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3 3:33:00

 
142号文有其特殊性,我想这并不影响前述的一般原则。

注意“净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和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是有所不同的。如果经批准的包括该未收回利息的净损失在冲减税后利润后还要冲减资本的,这部损失可以在税前利润作税前扣除,但并不是批准了就直接可以在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且此时可扣除的部分在性质也有所不同了,并非单纯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不过如果不管数量和性质,而仅从扣除的角度看,那的确也可以理解该损失成有被税前扣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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