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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无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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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3/9 16:37:00

 关于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1、企业年终按职工人数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但是由于资金紧张,年终未交纳,请问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时,能否按对预提费用的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养老保险机构按解决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返回给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用,年终是否要并入应纳税所得收入中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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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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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30 18:13:00

 
这个我还是建议“社金办”的领导和高手来论述,那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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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w9ej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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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53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9/25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1 21:4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9号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1 22:06: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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