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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企业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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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7 21:00:00

 企业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的不同,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税前会计利润和根据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就存在差异,所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既可能是纳税调增,也可能是纳税调减。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其中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时由于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在财政部的文件中,将基本医疗保险作为福利费的一部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福利费在计税工资14%的标准内扣除,而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全额扣除,由此可见,现行税法中并未将基本医疗保险列入福利费的范围扣除,而是单列扣除。
  由此,在福利费的范围标准上,会计制度和税法就由于口径不同而产生了差异,这种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再次声明一下,上述只是我的个人看法,实践中能不能这样操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我国目前税法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主管裁量权非常大。我跟本地的税务机关就此问题进行过沟通,他们也同意我的观点,但其他地方的税务机关就未必同意,甚至,同一地方不同的税务官员理解可能也不一样。所以企业会由此而面临税务风险。
  不久前看到一则报道,网球明星阿加西起诉英国税务局多征了税,英国法院判阿加西胜诉,法院同时认为税法在这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法院也知道这样判决会导致大量和阿加西有类似情况的人要求税务局退税,从而产生大额的税收损失,但英国法院还是认为,由于税法的不完善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该由纳税人承担。看完报道,我感慨万千,我们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确实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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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7 22:31:00

 
你提的问题在本栏目讨论早有定论,税收与会计的差异有正就有反,在税总未明确的情况下,只能按税收可列支而会计不影响损益的区分处理.

这一类问题还有,见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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