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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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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1 16:26:00

 
扣除办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国税发[1994]250号
四、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
  (二)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
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
可在税前扣除。


条例细则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
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注:当时基金是由国家建立的


6、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补充养老保险也是由地税征收的
如果商业保险以补充的名义可以扣除,那么先办理保险,个人再退保取得现值,企业所得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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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1 16:28:00

 
10楼:我们都是江苏老乡吧,我从公文处理上看到后,当时就决定毙了
该文件出台,我们强烈反对,据我了解,大多数地级市未转发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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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1 16:43:00

 
对,我是江苏的.
你的权力很大呀,可以枪毙文件不执行.我们执行了.不过你帖了那么多依据,是否要考虑一下文件出台的时间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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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1 16:52:00

 
高法优于低法
前后联系起来看,45号文件应当指的是劳动保险

人寿保险给总局做了工作也说不定啊
我们这里比较落后,养老保险普遍征收有点难,所以不利于征收的文件都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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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2 10:36:00

 
关于养老保险金扣除的相关规定:
1.扣除办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2.财税[2001]9号
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国税发[2003]45号
五、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
企业向劳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金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劳保部门缴纳基本养老金后,又向商业部门为其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性质的保险金,向商业机构缴纳部分不允许扣除,
企业没有向劳保部门缴纳保险金,而向商业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性质的保险金的,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商业部门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不能税前扣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2 15:15: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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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2 12:52:00

 
商业保险机构有基本养老保险这一险种吗?不可能,保监会不会批的。如果有的话,那还要社保局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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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2 15:28:00

 
对不起,应该是基本养老性质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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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3 17:05:00

 
看了这个文件就没有争议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税[2005]9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5-6-2  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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