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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税前扣除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i3ry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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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3/27 16:01:00

 
http://www.sxtax.gov.cn/zcfg/sdsview.asp?srxuhao=4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45号

五、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基数一致。

如果说从福利费列支也算是税前扣除,那么上述条文如何理解?又何必限定什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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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ed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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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3/27 22:23:00

 
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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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v8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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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3/28 8:10:00



支持!说得比较清楚了

 
以下是引用gsred在2005-3-27 13:51:00的发言:
……
……
  上述三个文件分别从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会计核算上,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税法规定上,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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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qc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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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3/28 8:49:00

 
网上的回答不对吧?福利费中列支,即使(内资)不属于医疗保险,而是什么的招待费送礼也可以,所以文件的本意应当是做纳税调减,网上的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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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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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3/28 14:15:00

 
独生子女费用也是在应付福利费用中列支,难道到年底也要纳税调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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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3/28 15:09:00

 
在福利费列支,不做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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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3ry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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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3/28 17:22:00


谢谢你的回复。

税法中是否允许独生子女费税前扣除?如果不是,则不能用它来证明基本医疗的扣除问题

如果从福利列支而不作调减,那么“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何必加上按国家规定等定语?因为福利费列支是会计处理问题,企业在这些方面应该具有很大的自由度。

 
以下是引用gsred在2005-3-28 14:15:00的发言:
独生子女费用也是在应付福利费用中列支,难道到年底也要纳税调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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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3/28 20:33:00


会计核算上,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税法规定上,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申报时作纳税调减项目。但要注意福利费不足直接从成本中列支部分重复扣除
 
以下是引用i3ry48在2005-3-27 16:01:00的发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45号

五、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基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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