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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关于金融业“抵债资产”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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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金融业“抵债资产”的征税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8 17:29:00

 [讨论]关于金融业“抵债资产”的征税问题~
金融企业发放给企业的贷款到期收不回来,该企业将抵押金融企业的的资产过户给金融企业,该部分资产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有两种说法:一是按营业税条例,视同收到利息及本金,对超出本金视为利息计征营业税;另一种说法是根据新实行的会计及金融业申报办法规定,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当企业将该资产转让或出售后,与本金的差额部分计征营业税。请大家参加讨论,并能提供相关文件规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8 17:30:5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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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9 15:51:00

 损失大于赔付的金额[求助]
有一公司的送货汽车在2003年的送货途中出了事故,包赔对方6万元,后保险公司只赔付公司4.5万元,损失的1.5万元能不能在税前列支?需要报地税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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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8 20:21:00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九、问: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货,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对此是否应当征税?如果房屋归银行所有后,银行将房屋销售,是否应当征税?
  答: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中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取得抵债资产,应作为实际取得收入确认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义务。资产再转让,按16号文等规定处理,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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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9 16:19:00

 
可以列支,需要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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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8 20:32:00


回答的很全面,真是佩服。
 
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4-8-8 20:21:00的发言: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九、问: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货,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对此是否应当征税?如果房屋归银行所有后,银行将房屋销售,是否应当征税?
  答: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中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取得抵债资产,应作为实际取得收入确认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义务。资产再转让,按16号文等规定处理,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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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9 16:35:00

 
国税发[2004]第082号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都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的减免税,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中央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企业的减免税,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该项审批权限下放后,省及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权责对称、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审批权限的,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

  2.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权限的,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改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原属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数额的大小制定标准,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的其他减免税管理程序暂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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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9 18:36:00

 
空间:你好~!你回答的很好!但是按新的金融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营业税的计征依据应按金融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抵债资产不得计入收入,而是在变价出售后才计入收入,这又如何掌握呢?企业让我们拿出规定,我只有束手无策了~你能提供帮助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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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9 22:47:00

 
可以列支,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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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9 19:33:00

 
按会计制度?依据?

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
  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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