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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金融企业代办保险业务的有关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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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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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金融企业代办保险业务的有关税收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2 9:11:00

 求助:金融企业代办保险业务的有关税收问题
各位同人:
我地一商业银行从事一项代办“各种人寿”保险业务,其手续费收入按代办保费收入的3%提取。其中有一半作为银行的手续费收入,另一半付给代办保险业务的银行职工个人。
请教高手们,对银行手续费收入依照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对银行职工个人手续费收入应依照什么法规征收营业税,现在的营业额已多少为限,对个人手续费超过800元的,能否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稽查局正在进行次项检查,请同人们给予指点、指点!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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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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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2 12:53: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2]9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8-5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的营销员取得收入发生的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已显偏低,应及时进行调整。为提高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下同)的展业积极性,现就保险业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二、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各地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
三、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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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2 12:56:00

 
对银行手续费收入依照服务业中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银行职工个人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现在的营业额按月征收,以当地规定起征点为限;对个人手续费超过800元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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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ff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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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2 23:05:00

 
我省下文对国税发(2002)98号问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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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2 23:21:00

 
1、区分代办协议。理论上应该不可能存在银行职员代办,必定为银行为代办方。
2、劳务提供方及提供劳务明确后,营业额自然可定。(全额)
3、职工取得的,作为奖金、补贴等,按工资薪金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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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3 9:37:00

 
谢谢7ibz8老师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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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3 9:43:00



现在河南的某些银行是签定了代办协议,但对职工就没有什么说法了,只有从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账务对付给个人手续费部分是如何记账的。
我觉得好象不能按照工薪所得计算税款吧?有什么明文规定吗?在这上面可不能含糊啊!
 
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4-7-2 23:21:00的发言:
1、区分代办协议。理论上应该不可能存在银行职员代办,必定为银行为代办方。
2、劳务提供方及提供劳务明确后,营业额自然可定。(全额)
3、职工取得的,作为奖金、补贴等,按工资薪金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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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3 9:46:00

 
再请教7ibz8,银行的柜员职工代办的保险业务,是否属于保险业营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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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3 16:54:00



这需要明文规定吗?

《合同法》、保险营销管理要求等

假设:某餐厅提供包含劳务,取得价款分两部分,一为餐厅收入,一为职工收入,试问如何征税?

职工是向其雇佣方提供劳务,而劳务接受方对应的劳务提供方为雇佣方。而职工向雇主提供的劳务是明确不征税的,见细则。

 
以下是引用枫叶在2004-7-3 9:43: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4-7-2 23:21:00的发言:
1、区分代办协议。理论上应该不可能存在银行职员代办,必定为银行为代办方。
2、劳务提供方及提供劳务明确后,营业额自然可定。(全额)
3、职工取得的,作为奖金、补贴等,按工资薪金扣缴。
[/quote]
现在河南的某些银行是签定了代办协议,但对职工就没有什么说法了,只有从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账务对付给个人手续费部分是如何记账的。
我觉得好象不能按照工薪所得计算税款吧?有什么明文规定吗?在这上面可不能含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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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3 16:58:00


1、区分代办协议。理论上应该不可能存在银行职员代办,必定为银行为代办方。
2、劳务提供方及提供劳务明确后,营业额自然可定。(全额)
3、职工取得的,作为奖金、补贴等,按工资薪金扣缴。
 
以下是引用枫叶在2004-7-3 9:46:00的发言:
再请教7ibz8,银行的柜员职工代办的保险业务,是否属于保险业营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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