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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金融企业的问题
阮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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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8
请教金融企业的问题
Post By:2004/6/8 11:49:00
请教金融企业的问题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3-25
规定“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符合规定核销条件”指什么条件,呆帐损失是否包括应收未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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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04/6/8 12:10:00
2002总局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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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12
Post By:2004/6/10 7:37:00
不包括,现在税法对应收未收利息的规定已经与金融行业会计制度一致,其谨慎性已经超过国际上的规定。应收未收利息超过90天就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已经计入的超过90天后还可以冲减,只在表外登记,待收回时计入。因此,对于应纳税收入来说,应收未收利息已属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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