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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补充保险可以扣除吗?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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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可以扣除吗?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5 23:36:00

 补充保险可以扣除吗?
国税发(2003)45号有规定,但浙江国税认为商业补充保险与(2000)84号有冲突,不得扣除,其他地方都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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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kb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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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6 12:04:00

 
不但国税发(2003)45号有规定,国发[2000]40号(文件号可能有误)也有规定补充保险可以税前扣除。据我所知,大连地区一些大型企业作该项业务可以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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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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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6 12:25:00

 
国税发(2003)45号有规定是: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商业补充保险如果不是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则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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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h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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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6 13:28:00

 
国税发文件所讲保险一般是由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管理。商业保险除极个别,目前是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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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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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6 15:45:00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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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3年2月9日 财政部 阅读118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中央企业工委,解放军总后勤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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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6 15:48:00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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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0年5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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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7 15:17:00

 
可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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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5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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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7 21:45:00


这是正确的,扣除办法中一些已经发生变化了.

 
以下是引用7ibz8在2003-12-26 12:25:00的发言:
国税发(2003)45号有规定是: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商业补充保险如果不是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则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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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zh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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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28 20:36: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3]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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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d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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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3 23:16:00

 
同意8楼
扣除办法中很多内容已经改变了
如今年总局关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问题的文件中改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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