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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金融企业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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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金融企业营业税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24 19:34:00

 [求助]金融企业营业税问题
是否符合金融企业同业拆借规定的金融企业往来才属不征营业税的同业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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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24 20:06: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财税字[199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财税字〔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十条: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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