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财税字[199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财税字〔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十条: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