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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汽车销售代理和保险代理的征税问题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蒋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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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销售代理和保险代理的征税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6/26 15:46:00

 关于汽车销售代理和保险代理的征税问题
当前汽车销售公司都为专一品牌地区销售代理的“4S”模式,其他公司在没有品牌经营权时只能通过专一店代理销售,由专一店直接开出最终用户的汽车销售票,其他公司在这经营过程中只能收到一部分代理销售的手续费用(或者说是差价),在这笔业务中这类杂牌公司因不存在品牌汽车的经营权,又不能取得增值税票抵扣,对这类业务应如何纳税申报?
  另外对此类代理销售的汽车这些杂牌公司并提供了保险代理业务,当然所有保险业务的款项及单据都是由保险公司收取和提供,之后保险公司向这些公司提供相关的手续费用(或叫保险提成、信息费用等),对收到的此类收入又如何纳税申报?
  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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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x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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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6/26 16:31:00

 
具体款项是怎样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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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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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6/26 17:08:00

 
对于代理销售汽车的款项有两种方式:
  其一 由最终用户向中间公司支付,后再由中间公司支付给专一品牌销售公司。中间公司留有部分差额。
  其二 由最终用户直接向专一品牌销售公司支付款项,由专一品牌销售公司再向中间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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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_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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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6/26 17:1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将货物交与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解释》第七条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依以上规定确定汽车销售代理公司收取的费用应属手续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缴营业税。
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提成费、信息费等,属于提供的服务劳务,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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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x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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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6/26 20:18:00

 
第一种结算方式的为代销,缴纳增值税,所收取的保费等为价外费用
第二种为代理,按其取得的费用和返利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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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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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6/26 20:44:00

 

“第一种结算方式的为代销,缴纳增值税,所收取的保费等为价外费用”
  在汽车销售行业中,第一种结算方式已是基本的定式,只不过大部分公司是通过开设私人帐号进行操作,而个别单位为规范管理统一结算在单位帐户上,在税务检查中要以销售额/1.17*0.17进行计算增值税,因为税额很大,对规范者来说是严重的偷税行为。而对大部分公司通过私人帐户操作的却是收入当然!!
  这是税法规定的出了问题,还是公司经营者的出了问题,这却是不争的现实问题,规范者有罪,违规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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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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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6/26 21:36:00

 
中间公司直接通过现金支付,并要求专一品牌销售公司将发票也直接开给最终用户,就可以只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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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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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6/27 7:47:00

 
对第一种结算方式认定为代销,以增值税进行申报纳税,是否应考虑一个前提:该公司没有这种汽车品牌的销售权。如税务检查中认定为代销形式,那该公司不又违反了工商管理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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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ljr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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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6/27 8:06:00

 
代理收取手续费,凡符合三个条件的征收营业税,从反映的情况看,代理尚没有垫资发票由专一店开到用户,应当征收营业税
保险代理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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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6/27 13:21:00

 
“三个条件”是那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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