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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现金流
孙旭东/文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质量并不高,存在着现金流扭曲的现象。这种扭曲既表现在制度层面,如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所导致的种种问题.....
以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600690.SH)为例,这家公司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高达165.09亿元,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却只有39.74亿元,销售收现比率仅为24.07%。那么,我们可以简单地根据财务指标就得出青岛海尔可能有虚增收入的结论么?显然不能。青岛海尔在年报中解释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购销业务中分别有134.50亿元、132.83亿元系通过票据结算,另有17.44亿元货款系采用协议抵账方式结算。”
其实,通过票据结算并非海尔一家公司采用,而且会更加流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日前透露,为了有效解决企业间三角债问题,今后票据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把企业应收账款逐渐票据化。因此,讨论票据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已然刻不容缓。
我们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银行承兑汇票究竟是不是现金等价物,在此基础上才能讨论应收票据的贴现和背书转让究竟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但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我们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核算,应该更有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
或许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并不重要,原因是通过票据结算并不会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数。问题是如果企业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用以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呢?如果现金流量表不反映这一交易,就会少计企业的资本支出,从而影响人们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此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对投资者分析企业非常有用。
之所以认为银行承兑汇票不是现金等价物,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根据旧指南:“期限短、流动性强,强调了变现能力,而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则强调了支付能力的大小。”
单纯从理论出发,银行承兑汇票确实很难说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因为它有可能六个月才到期,没有发达的交易市场,也就很难说流动性强和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内企业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企业收到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供应商,而对方也欣然接受,这时有什么理由说这张汇票不是现金等价物呢?事实上,它已经不用变现,已经起到了支付作用。
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学术界都在反思该建立什么样的会计准则。从《会计准则研究文库》中诸位专家的意见来看,多数赞成建立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体系。那么,反过头来看一下以原则为导向的国际会计准则如何解释现金等价物:“投资通常仅当其期限较短、比方说自取得日起3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到期才被认定为现金等价物。”对比一下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的差异,一个用“比方说”,一个用“一般是指”,语义的轻重一目了然;“比方说”更加贴近于原则导向,而“一般是指”则体现了规则导向的思维。
而在中国上市公司实践中,确实有上市公司根据国内准则,在其会计政策中将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处理,充分体现出以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特色。如葛州坝股份有限公司(葛州坝,600068.SH)披露的现金等价物标准为:持有期限短(从购买日至到期日不超过三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不过,我们认为,这样做不妥。如果三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一些地方的城市商业银行承兑,在经营中不为多数企业接受,而有些汇票六个月才到期,却由大家都肯接受的国有大银行承兑,那么谁更应该作为现金等价物呢?
我们认为,应该将已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处理,而其他商业汇票不作为现金处理,如果将来我国企业信用有了较大发展,出现部分大企业信用高于某些商业银行信用的现象时,也可以将背书转让的这些大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在供应商接受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时,企业同时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当然,更稳健些,企业应该注明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中有多少是未到期的汇票。这样企业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工作量会加大,但是有利于投资者评估企业价值,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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