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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流量列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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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m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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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流量列示的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3 1:14:00

收到的销售商品的银行承兑汇票,收到时不作为现金流量,如果贴现或者票据到期收到托收的款,应该列示在什么活动的现金流量呢?如果是拿来背书支付供应商的货款了,是否在现金流量表反应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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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she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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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3 2:16:00

贴现时,销售商品现金流量;背书转让,不涉及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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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ropho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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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3 2:30:00

大量通过银票来结算业务的公司怎么办?

如果是一家公司大量的用银票来结算呢,比如从客户那里收到的都是银票,在付货款的时候,都背书转让出去了。那么如果不作为现金流量的话,那我的现金流量表中 经营活动收到和支付的现金数目就会很少,而用银行承兑汇票这种结算方式来进行结算,并不能说明公司的现金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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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m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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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3 3:16:00

是啊,这个问题真是值得财政部相关人士好好研究研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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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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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3 6:00:00

作为现金等价物处理,应该算作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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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ropho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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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3 17:07:00

作为现金等价物可有什么依据呢?企业在附注里阐述的会计原则好像都不可能包含银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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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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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3 17:27:00

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就是能随时变现,金额基本确定,风险较小

在现在实务中,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是没有统一规定,大家都按教材或自己的理解操作。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以银行为担保的收据货款的权利,我认为仔细分析银行承兑汇票,其具有现金等价物的特征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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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868l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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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3 18:57:00

可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不是直接包含应收票据(一般为3-6个月到期),其在贴现时转为现金(无追索权,系中国没有商业承兑汇票),汇票虽未到期供应商愿意接受该汇票的背书转让时,相当于兑现成现金等价物支付货款(企业可确定为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内,披露确定现金等价物的会计政策,并一贯性地保持这种划分标准)

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期预收账款、扣除本期退货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A、基本调整公式=(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应收账款的减少额-应收账款的增加额+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应收票据的增加额+预收账款的增加额-预收账款的减少额

B、最终调整公式=基本调整公式-计提坏账准备+冲回多提的坏账准备-应收票据贴现贴现息(财务费用)-债务重组换出资产帐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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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3 18:58:00

问题是如果证监会的大佬们跟你较真起来,怎么办?

事实上,这部分真的难处理,从实质的角度讲,银票在中国确实是具有“现金”的一些基本属性,问题是银票通常6个月的期限,与通常所定义的3个月之间有点差异。
如果收到一张1月1号开具的银票,在3月31号和4月1号的说话就很模糊了,一个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成是现金等价物,还有一个却存在争议。
我现在就想知道,这部分有没有某个权威部分有过什么说法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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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868l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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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3 19:12:00

短期投资才有3个月的标准,汇票原本不是等价物

只要你的供应商愿意按受未到期汇票的背书转让,就将该背书转让的汇票视为现金等价物,因为它已经能用于支付了;但收到汇票时还不行,因为假如你的供应商要现款(也不希望贴现损失手续费),你的汇票根本没有支付效力。 还有没拿到银行去贴现之前的汇票也没形成现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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