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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怎么看待银行的自我交易倾向?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瞎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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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银行的自我交易倾向?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5/24 17:44:00

这是涉及到银行的两个关联交易案例:
一、股东贷款
当股东贷款的金额等同于其股本时,贷款方式形式上来看是担保贷款,但实质是信用贷款(关系企业互保或者连环保),这时候如果单纯披露是否合适?是否视为出资不实呢?
注:股东贷款实质也收息,不少股东贷款的变通是要求股东单位将股权证质押在本行中(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用补充协议来约束)。

二、与高管的交易安排
A银行的董事长是B国有集团的前董事长,A银行的基建项目以及装修安装工程均通B企业来完成,尽管项目的实施均通过代理招标公司进行操作,但每次中标的单位均为B集团,这种类型的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呢?是否进行披露?对其金额公允性的影响又如何界定?
注:每次均有独立的中介对其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计时都取得了相关的决算报告。

疑问:关联贷款肯定是要进行披露的,是否从实质判断作为出资不实进行调整?而后面的交易是否披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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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08h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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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5/24 22:58:00

尽量不要认定出资不实,毕竟法律是靠人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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