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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谁有投资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麻烦发一份给我,谢谢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icpa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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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投资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麻烦发一份给我,谢谢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27 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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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adin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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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25 23:21:00

某公司其中一个股东以货币出资,其不参与管理,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每年均按固定比例获得回报,这部分应如何入帐?
如果是利润分配,那么如果该公司净利润不足此固定回报额怎么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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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海潮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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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26 0:17:00

你说的情况属于优先股,在我国目前法律尚不允许优先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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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hang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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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26 0:21:00

参照成本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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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_xue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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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9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2/26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26 3:25:00

如那位仁兄所述,类似优先股,又像是拆借资金,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法院不会保护,再者说,这样做也是损

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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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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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4279 积分:-2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6/2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26 3:40:00

首先应该指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在此基础上讨论会计处理问题,即如何尽量客观地反映这一情况。

这种情况名义上是股权投资,但是实际上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回报(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将来该企业破产清算时,该股东有无超过其当初出资额的剩余财产要求权,或者当剩余财产按照其股权比例计算的份额低于当初其出资额时,是否需要补足差额)。

一般情况下,该股东无论持股比例高低,均应以成本法核算该项投资。其他实际对该企业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股东对该企业可以按照权益法核算,但是具体处理与普通的权益法有所差别。这里需要引入“相对持股比例”的概念。如果股东A、B、C,股权比例分别为30%、50%、20%,其中C不承担风险,则A、B两个实际承担风险的股东共持股80%,其中A的相对持股比例为30%/80%=37.5%,B的相对持股比例为50%/80%=62.5%。
在权益法核算中的公式:

某一股东在期末净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期末净资产总额-按约定归属不承担风险的股东的份额)×本股东相对持股比例
某一股东在本期净利润中所享有的份额=(本期净利润-按约定归属不承担风险的股东的份额)×本股东相对持股比例

同样,如需编制合并报表,则计算少数股权、少数股东本期损益时,也需要进行同样的特别处理,不能直接乘以(1-本企业持股比例)。

如果按约定应分配给不承担风险的股东的净利润超过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则超过部分应计入当期费用。

以上所说的是不存在法律纠纷的一般情况。事实上,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联营企业中关于某一方出资人不承担风险的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对于该股东实际收到的股利超出其按持股比例应享有净利润份额的部分,收到时不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而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以示稳健。

写得比较潦草,可能考虑不周,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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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t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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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26 19:24:00

个人看法

1、上述合同是不合法的(但也只见之于以前的司法解释,实际上该司法解释违背了意思自治的民事原则,这也是国家公权过度干预私权的一种表现,也许将来会明确该条款是合法的),但民事争议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另两方没有不履行的意愿时,确认收益应没有问题;
2、公司终止,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也要考虑;如没有应将投资成本分期摊销;若有,要考虑剩余分配权是固定还是按比例;
3、公司的利润不足以支付该固定利润的部分不能作利润分配,应由另两承担风险的股东承担(可以由公司代付,但应由另两个公司承诺承担上述部分),因为上述合作条款的精神实质就是由另两股东来作保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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