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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就对金融企业业务的新增规定进行整理,对于以下几条今年新增的规定,提出一些拟关注的内容,请有关注银行审计的同行们多多指点,并加以补充!
几个数据摘要:
(1)2004年1月1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时间;上限为2倍;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可在4.78%-9.03%的区间内按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2)2003年12月21日,存款准备金利率下调,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
(3)2003年9月21日,存款准备金上调;上调1%,从6%到7%;
(4)2003年9月1日,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
拟关注的问题: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
问:新的结算管理办法带来哪些影响?
具体涉及以下条款,商业银行在业务控制上采用了什么样的措施
(1)开户管理,一般存款的开户中是否都取得的税务登记证?
(2)重点关注:临时存款户的管理,验资户的资金结算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由股东转入,转出也只能转到基本户或者原股东),开户是否有名称预先核准或者其他批件?
第三十七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五十二条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3)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原有的储蓄卡账户是否都转为个人结算账户?
(4)账户的撤销:重点关注久悬未取户结算是否发函?
第五十四条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对于明年的贷款利率上下浮动范围加大,贵行在管理中是否有相应的对策?
涉及到具体的商业银行管理规则:
(1)授权授信时,利率政策的使用是否在授信范围之内?
(2)利率政策的制定是否结合银行自身对企业的评级?还是在即定评级的基础上,对“资金使用量”的谈判?
三、存款准备金的上调对贵行的发展是否有影响?结合年末的存贷比,并关注总行对各支行的考核指标的调整记录,以及各支行上划总行的准备金存款记录进行考虑相关影响,并进一步了解资金头寸平衡资金来源渠道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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