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收入所得税问题一单位,企业所得税按照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存在银行贷款,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收入企业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此科目为借方金额(即利息支出大于利息收入)
税务局要求企业利息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有不同意见,提出以下理由:
一、根据2008年国税发【30】文,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删除了原先的核定征收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该办法并未详细明确收入范围包括利息收入。
二、企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作为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的抵减项目,不作为利息收入项目,同时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是根据国家要求进行款项结算的需要,不是企业投资理财的需要和收入。
三、即使作为收入,也应该是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的净额,而不是忽略利息支出,只记利息收入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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