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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税地税争议税源 信用社筹划节税-->npxsg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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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争议税源 信用社筹划节税-->npxsg转移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2 15:43:00

 国税地税争议税源 信用社筹划节税-->npxsg转移
国税地税争议税源 信用社筹划节税
来源:江苏国税网 作者:刘晓伟

   近年来,各地国税部门一直把农村信用社存款化股金做为利息税检查的重点,但在检查组织入库过程中,经常与地税部门就应入国税还是应入地税产生争议。

农村信用社的股金分为职工股和社会投资股,在形式上两种股一样,统一发给农村信用社股本证,实际操作中按一年定期计算,到期支取当年红利,红利不自动滚入本金,利率一般较为固定,比同期定期储蓄利率高。地税部门认为该红利支出有社员章程,有股本证,信用社吸收股金记入所有者权益科目,股息的支出应代扣个人股息所得税,税率为20%;国税部门认为股金吸收面向社会,利率固定,不与企业利润实际挂钩,支付利息不应视为红利,而应视为储蓄利息所得代扣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税率也是20%;银监部门认可是股金,具体认可形式为该种股金不用向人行上缴6%的存款风险准备金,即该种股金及股利到期能否正常支付国家不做风险担保。

通过对某市几个县国地税争议的调查,笔者发现最终不是国税或地税哪一方的理由占上风而使争议结束,使争议结束的最主要原因是信用社的主动入库。信用社在向银监部门汇报时竭力称股金,揽股形式多样化体现了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大力支持,而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则倾向于在国税申报代扣利息所得税,不愿在地税申报股息所得税,往往是在国税和地税争议过程中就主动向国税部门申报入库,并且陈述国家税收入国税入地税都是入了国库,又没有偷税,国税、地税争议有结果后,自行调整一下算了。

同样相同的税收负担,信用社平时一直称股息,申报时为何倾向于利息而不是股息?通过分析,揭开了这个谜团。

信用社如果向地税申报代扣个人股息所得税,则实质上对税务部门认可是股息所得,而股息分派是利润分配项目,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在国税申报,国税部门认可是利息支出,就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又何乐而不为呢?

假设某信用社当年申报应税所得额15万元(股息税前列支后),当年股息支出30万元,从下表可看出不同处理方法对企业应纳所得税和利息税的影响:   单位:万元

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代扣 应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 两税合计支出
股息计税入地税 6 45(税前不扣股息) 14.85 20.85
股息视做利息支出入国税 6 15(税前扣股息) 4.95 10.95

该信用社仅仅因为代扣个人所得税入国税或者入地税的选择就产生了20.85-10.95=9.9万元两税合计支出误差,不能不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国税部门为了征6万元的利息税而失去了9.9万元的应征企业所得税,得不偿失,仅仅为了利息税收入而认可其利息收入,失去了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主动权,在所得税税前股息是否允许扣除时处于被动。   

国税部门如果认可,还有下列弊端:(1)与银监部门规定冲突,银监部门允许信用社办理的是股金,而不是储蓄,更不允许其以股本证高息揽储,税务部门有证据证明其是高息揽储时,应在补税的同时提交银监部门处理,杜绝违规现象,部门协作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2)股息支付形式特殊,目前尚无哪种存款形式是存本金定期取息,国家法定形式仅有活期储蓄、定期储蓄、零存整取等形式,在储蓄利息科目支出,无法定性其是活期储蓄利息支出(应在每年6月份结息时扣税)或是定期储蓄利息支出(应在定期自动转存时扣税),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和检查带来极大难度;(3)征管人员面临被追究责任风险,因为国家储蓄利息支出科目明确规定储蓄利息支出的构成要件,如存折、存单、存款人身份证号码、公示的法定利率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做为合格的储蓄利息支出,而股息明显不具备这些要件而被审核后允许在税前列支。

  国税、地税部门不能简单地争议这笔代扣税款应当入国税或者地税,而应当认真分析这种情况形成的原因,国税、地税都受税法的制约,为国聚财都是基本职责,不能因为争议个人所得税税源而使信用社筹划得利。

国税部门同时又是农村信用社的财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企业纳税情况的同时还有义务督促企业完善帐制,应当督促企业按照银监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完善股本金帐制和利息帐制,分清真正的股息与利息,如果是职工股并按利润效益情况进行分配,那么支付的就是股利,不应当允许其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应到地税部门申报代扣个人股息所得税;如果是面向社会发行的以揽储吸存为目的的股金,就应向国税部门申报个人利息所得税,本着“该缴国税缴国税、该缴地税缴地税、高息揽储要打击、金融秩序要规范”的原则,信用社的变相高息揽储、无序竞争要逐渐停止,信用社应从加强服务上下功夫提高效益,使经营逐步走向正规,这才是治标又治本的办法。

现在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缴,看来国税争的空间还是有的,加油呵!国税局的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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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2 16:19:00

 
让总局和财政部看看他们的又一个杰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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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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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2 20:46:00

 
如果企业将本金资本化,即作为注册资本登记的,一律按股息股利处理;否则,按集资利息或储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并且利息均可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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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2 21:43:00

 
利息税归国税、车购税归国税、新办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地税局归国税,这样所有争议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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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23 19:01:00

 
看来国地税早就应当合并,省得俺操这门子闲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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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30 22:35:00

 
谢谢大家把我这篇文章扯了出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1 16:21: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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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8/26 19:34:00

 
这类情况层出不穷的,很多减免税或财政扶持政策都倾向于新办三产等新办企业.在企业是否新办的认定中,地税和国税很容易起异议,企业最终的倾向和选择事实上决定了争议的最终结局.如果企业已经按自己入国税去了,那地税再要企业入地税库的话,是逼三方上法庭了,反之也一样.所以总局和财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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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8/27 0:45:00

 
国地税分设,税收收入增长

征管上交叉,漏洞也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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