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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的出售职工住房损失的列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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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的出售职工住房损失的列支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8/24 14:27:00

 请教: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的出售职工住房损失的列支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2001年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中,将其分为“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之前和之后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可X市三城市商业银行根本就没有执行住房基金和周转金制度,那他们的售房损失应按照什么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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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8/24 22:40:00

 
区分该售房损失产生的时间,按规定处理。
住房基金及周转金是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不是想不执行就可以不执行的。

一、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账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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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8/25 8:43:00

 
谢谢。
这笔损失是2004年初的,金额近2亿。这家银行已经将情况报税务部门,据说已经报至总局,但尚未有批复,他们就把损失在2004年底做了税前扣除,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未提出异议。
企业不认为这属于“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损失”,严格来讲,也确实不好就此认定。目前正在拉锯。
再次谢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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