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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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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7 16:55:00

 关于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各位朋友,关于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免征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申报后,是否还需要办理入库! 或请各位大侠告诉我,该怎么办理?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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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7 18:00:00

 
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精神,该税种的减免属于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第二款第二条),你可以去找一下你们本省的有关文件,决定权在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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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7 19:37:00

 
呵呵,我把这两个文件贴出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5号

2004-01-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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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7 19:37:00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77号

2004-11-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纳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l、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中第2条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是指对其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上述中西部试点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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