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447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7ibz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23666 积分:4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13
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30 18:41:00

 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77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纳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l、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中第2条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是指对其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上述中西部试点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FBFD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341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30 22:24:00

 
啥意思?有些省份不应该试点,有些省份应该试点而没有?:)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u3cojs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531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6/19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30 23:27:00

 近段泡书店发现的一本书

《农村信用社财务检查方法与技巧》


主编 张功平


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 http://www.chinafph.com

2004年4月第1版 ISBN 7-5049-3315-5 定价:28.00元


共14章 1 附录, 335页。


第一章 概论 五节

第二章 贷款帐务的检查 三节

第三章 固定资产帐务的检查 三节

第四章 投资、贴现帐务的检查 二节

第五章 出纳帐务的检查 二节

第六章 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帐务的检查 二节

第七章 存款帐务的检查 二节

第八章 其他负债帐务的检查 三节

第九章 支付结算帐务的检查 三节

第十章 同业往来及社内往来帐务的检查 二节

第十一章 损益帐务的检查 三节

第十二章 所有者权益帐务的检查 三节

第十三章 会计报表的检查 三节

第十四章 表外科目帐务的检查 三节


附录: 4个制度(规定) ,略。

此书本来是为帮助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事后监督和稽核审计人员,全面系统掌握农村信用社帐务检查之用。

若有哪位网友感兴趣,可到书店里查阅,若购买不到,可以直接与出版社联系。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b0tq1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6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9/15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2/1 17:52:00

 
OK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m7176d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627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5/11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2/1 20:46:00

 
不会是骗人的吧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k2lp36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3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10/1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2/3 21:56: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46号

2004-04-2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帐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二、关于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不包括贷款,下同)盘盈、盘亏和损失,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其资产盘盈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资产盘亏和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进行扣除,其中,资产盘亏和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三、关于逾期使用和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逾期使用和已按规定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不得列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但可单独建账进行日常管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或减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如需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其重估增加的价值,可以相应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加价值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其重估减少的价值,可以按会计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不得调整,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无法付出款项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组成统一法人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后,应以新组建的县(市)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k2lp36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3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10/1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2/3 21:57: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5号

2004-01-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5iljci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19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11/2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2/4 22:24:00

 
又学习一遍!呵呵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