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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纳税人涉税银行信息获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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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涉税银行信息获取初探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5/20 1:45:00

 纳税人涉税银行信息获取初探

纳税人涉税银行信息获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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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imes.net 2004年4月15日 15:40 ZDNet
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为了更好地监督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必须保证税务机关能获取相应的信息,这不仅包括企业自己填写的登记和申报信息,也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交换的纳税企业(人)信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信息就是从银行获取的信息。这部分信息我们可以称之为纳税人涉税银行信息。目前,税务管理正由手工模式转变为计算机模式,涉税银行信息的获取问题也逐渐成为了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热点,本文将对国内外涉税银行信息的获取作一个初步的探讨,并为我国在此方面的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国外五种获取模式

国外的税务管理部门要想获取银行信息,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渠道。一是通过某种形式的银行自动报告机制。一般来说,银行需要自动报告支付给纳税人的利息以及税款扣除的情况。此外,一些国家还需要报告年终的账户余额、账户开立、销户和债务利息等情况。

其二,一些国家拥有某些银行账户信息的中央数据库。法国要求管理股票、债券或现金的金融机构每月对开户情况、变动情况和销户情况加以报告,并把信息存在中央数据库中,以利于税务部门用于调查、监控和征收。西班牙的中央数据库则用于确认每个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和所得税等信息。

其三,最重要的一种获取银行信息的方式,仍然是针对某位纳税人的涉税案件,由税务管理机关向银行提请信息。所有的国家都允许税务机关在涉及违反税法案件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提供相关信息。目前有几个国家可以无限制地获取涉税银行信息,其他的一些国家必须经过某种特定的程序,比如提出要求(加拿大)、行政传票(美国),或者得到某个独立的检察官的同意(英国),或者规定在某种情况下才允许获得涉税银行信息

其四,在某些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拥有获取银行相关文件的权力,或者可以直接进入银行经营场所检查银行交易记录。例如,澳大利亚税务机关在银行拒绝提供有效信息的情况下,可以扣留银行相关文件。意大利税务机关在银行不提供所要求的涉税信息或者对银行所提供的信息存在疑惑的情况下,可以进入银行经营场所检查相关的交易记录。

最后一点,除获取有违反税法嫌疑人的涉税银行信息外,大部分国家的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可以要求银行提供与涉嫌违反税法的人交易的第三方信息,即使他本人并没有涉嫌税务欺诈。另外一些国家规定可以获取被调查人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涉税银行信息。

国内查询批准制

对涉税银行信息的获取方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但在实施这些操作时,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银行将不予协助,同时,查询人可以抄录、复制资料,但不得借走资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可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但在查核时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并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同时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扣缴税款等决定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加以惩罚。

但是就目前而言,在具体操作中,税务部门如何获取涉税银行信息,既不妨碍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又不至于影响税务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争议。尤其是如何采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的涉税信息交换与传输,这个体系在技术上是否行得通,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信息获取三原则

普遍来说,税务机关获取涉税银行信息时需要遵循三个原则:可信任性、保密性和可跟踪性。

首先是可信任性,这个原则是指税务机关获取涉税银行信息的渠道方面。在手工获取信息中,可信任性是由全国统一发放的证明、介绍信、工作证等凭证来保证。同样,将来要采取计算机联网获取涉税银行信息,保证信息获取平台的可信任性是一个关键。只有信息获取平台是可信任的,银行客户才会信任银行对他们是负责的,没有随意将他们的有关账户信息透露给与此无关的人。

其次是保密性,在税务机关获取涉税银行信息过程中,如果这些信息没有足够的保密性,那么银行客户就会对银行产生不信任感。如果能解决由银行交换到税务机关的保密性问题,那么客户就不会对银行的信息交换行为产生压力,银行也就会更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获取工作。

最后是可追踪性,即在涉税银行信息获取之后的使用必须是可追踪的。对涉税银行信息的使用者,要建立一种机制,确保他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并严格保守纳税人的银行信息机密。这种机制必须建立在对使用过程的可追踪性上,利用可追踪性,在万一发生泄密情况下,可以准确分清责任,采取措施。

整体建设应阶段性推进

目前,我国正在着手建设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而税务机关所需要的涉税银行信息只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信息的一部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由多个部门参与,并且将来可能会集中各个银行的相关信息,将涉税银行信息纳入这个体系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当然纳入的具体方法还要进行详尽周密的研究,同时也需要循序渐进。

涉税银行信息获取体系的构建要采取阶段性推进的做法,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涉税银行信息获取工作的前提是储蓄实名制,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实名制,即不仅需要用真实姓名存款,也需要全国各银行之间进行联网,可以汇总某个企业(个人)的所有存款,这种实名制的全面实现还需要时间。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获取涉税银行信息工作也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认识到税务机关获取涉税银行信息不会给他们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会促进社会进步。因此,目前涉税银行信息的获取工作应当稳步推进,阶段性完成。


转自http://www.smartimes.net/SArticle.asp?SpecialRowId=5&Id=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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